2009年自學考試公證與律師制度重點難點


一、公證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搞懂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以及對主體、客體和內容的理解,那么公證 的法律關系的要素就明確了。公證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公證法律關系的容體是指公證機關證明的實體權利和事實,即公證 機關依法證明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公證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公證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業務范圍(即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前者廣泛些;行為主體不同;兩者作用不同。
三、公證處、公證員協會的性質
公證處是國家機關、公證處所進行的活動是國家特定的職能活動,但區別于其他行政機關。公證活動與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相區別。
中國公證員協會是公證人員組成的全國性的群眾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未能人地位,由司法部管理。
四、確定公證管邊區的前提
當事人申辦的事項屬于公證機關主管;此事項是無爭議事項。
六、協商管轄
指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若干當事人,根據地域宇航局轄的規定,幾個公證處都有管轄的規定,幾個公證處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向其中一個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由公證處協商由其中一個公證處辦理。
七、確定管轄
指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確定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縣公證處的業務管轄劃分。有兩種情況:直轄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縣公證處之間的管轄劃分,由直轄市司法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縣(市)公證處之間的管轄劃分,由省、自治區司法廳確定。
八、終止公證與拒絕公證
終止公證指公證處受理公證事項以后,因當事人的原因或客觀原因致使公證事項不能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而決定結束公證程序。
拒絕公證指公證處在受理公證申請后,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公證事項是屬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或文書,或遇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應當拒絕公證。
九、公證調解
指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活動。條件: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中發生糾紛;必須由當事人各方的申請開 始;當事人應向原公證處申請。公證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的范疇,但當事人經公證調解后達成的協議,如果屬于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仿證券的債權文書,并且明 確了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慶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的,公證機關應證明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公證復議與申訴的異同
同屬公證監督程序;目的都是為了切實保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要求都對對已經作出的有關公證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復核。不同之處有:適用的范圍;提出申請的期限;受理機關作出復核決定的期限;權利的性質。
十一、委托公證的范圍
辦理公證證明的委托,限于具有較大法律意義而且必須形成書面形式的委托。民法產生的委托合同而形成的委托關系,這是委托行為公證的主要部分;依據勞動法、 行政法所產生的一定組織對自己所屬機構或工作人員通過授權、委任形式而實施的委托。概括起來說,凡是委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事 務的各種委托,都可以辦理公證證明。
十二、涉外公證與國內公證的異同
同:法律效力;依當事人申請和法律規定時行;內容。
異:申辦公證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地點;出證的機關;發往使用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地域。
十三、認證
認證是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的簽名和印鑒屬實,或證明前一認證簽名的印鑒屬實的活動。認證與公證目的不同,認證對公證文書,只就其在域 外使用起推薦和證實作用。有涉外公證,才需要也不可能辦理認證,按國際慣例,除兩國有互免認證協議外,凡是對外使用的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認證。
十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1986年7月,在北京成 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受司法部指導。全國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 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設理事會,作為領導會務的機構, 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十五、律師資格與律師職務相分離制度
我國實行律師資格與律師職務相分離制度。該制度的基本 內容是,取得律師資格并不等于擔任律師職務,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能以律師的名義執業;未領取律師執行證書的,不是以律師含 義從事業務活動。其目的是擴大我國律師隊伍的后備人才,同時,根據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要,調節律師隊伍的數量。
十六、拒絕辯護權
律師參加刑事訴訟,在一定條件下,有權提出解除委托、拒絕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律師可拒絕辯護的情況有:律師在簽訂協議后,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不能如實 地陳述犯罪事實;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不能如實地陳述犯罪事實;律師接受委托后至開庭前突患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更換辯護律師的。一般 來說,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毀約、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即不能拒絕辨護。
十七、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與民事代
區別:屬于兩種不同的范疇,代理的范圍不同;兩種代理的性質不同;兩者代理權的中止、終結不同。
十八、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與人民法院審理的非訴訟案件區別
性質不同。律師代理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無爭議、無糾紛的法律事務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發生權益糾紛民事、經濟、貿易、海事等法律事務。人民法院審理的非訟案件,不屬于民事權益爭議,沒有利害關系相對立的雙方當事人。
解決途徑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委托律師通過訴訟外多種形式來解決。后者必須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來解決。
承辦的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維護其合法權益。后者是慶申請人的要求審理非訴訟案件,目的在于對某種污染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民事權利有無的實際狀態,予以法律上的確認。
適用的法律和產生的效力不同。
十九、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是指律師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和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等服務性業務活動。根據刑訴法的有關 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第一次訊頭號犯罪嫌疑人后或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的近親屬的請求,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由此開始介入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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