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自學考試法學概論筆記第十三章


第13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 訴訟權利平等和保障便利行使訴訟原則;辯論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社會支持起訴原則
第二節 管轄 只有審判管轄
一、 級別管轄
二、 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 它和例外規定與特殊地域管轄根本不同
第三節 訴和訴訟參加人 共同訴訟的三個條件 訴訟參加人除當事人外,還有代理人
第四節 證據、期間、送達、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訴訟費用
誰提出主張,誰負責證明
期間:由法律規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進行某種訴訟活動所應遵守的時間。包括期日(某一特定的時間)和期限(一段時間)。期間有法定和指定兩種。法定期間只有期限。
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到執行,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性措施。有訴訟中保全和訴前保全。
先予執行的三種情況: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賠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符合的三個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第五節 民事訴訟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一、 審判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判員一人;三個月內審結。
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非訴案件;一審終審。
督促程序:債務方面,無對方當事人,只要債權人提出
公告催示程序: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持有人因故提出的申請,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非全民企業法人 清償順序: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稅款;債權。
中止和終結民事執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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