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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課堂筆記(14)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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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環境保護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

  一、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 是指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規劃,對城鎮設置、工農業布局、交通設施等進行總體安排,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通過土地利用規劃,特別是控制土地使用權,就能從總體上控制各項活動,作到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它是一種積極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項綜合性的先進的管理制度。

  對國土的規劃和控制,一般是通過國土規劃法來實現的。規劃法的種類有土地利用規劃法、城市規劃法、鄉鎮規劃法、區域規劃法等。2004年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專設一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我國已經頒布執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縣鎮規劃、村鎮規劃等法規。(國土整治法正在起草中)

  二、城市規劃

  我國按照市區和效區非農業人口的總數,把城市劃分為三級:

  大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萬以上不足50萬的城市; 小城市,人口不足20萬的城市。

  1、城市規劃的任務和性質

  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計劃和各項建設的綜合布署。

  城市規劃是城市各項建設、工程設計和城市管理的依據,它具有法律的性質。城市規劃一經制定和批準,各項建設必須依據規劃來進行。

  2、城市規劃的制訂

  我國的城市規劃分兩個階段進行,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是對城市發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導性的綱領規劃,它要規定城市發展的基本問題。是制定詳細規劃的依據。

  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的具體化。它要對區域內近期建設和新建改建的各項建設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它是城市各項專業工程設計、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由該市人民政府審批。

  3、城市舊城區的改造

  在國外,對現有污染嚴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補救措施:

  ⑴采取“工業分散”政策,使工業布局郊區化,最有效的辦法是建設衛星城。可以大大減輕城市的環境污染。

  ⑵外遷“有害工廠”。

  ⑶發展“工業小區”。把污染少的工業集中在城市邊緣,實行生產協作,統一使用輔助工程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優點:節省基建投資、方便職工生活、節省土地、減輕污染。(大連)

  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于城市舊區的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對于污染企業,特別是在首都、省會、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業,要制訂限期治理的規劃,責令限期治理。

  對于污染嚴重又不能治理的企業,要有計劃地實行關、停、并、轉、遷。

  三、村鎮規劃

  村鎮規劃也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村鎮總體規劃是在全鄉(鎮)范圍內確定村鎮布點規劃和各項建設的全面部署規劃。村鎮布點和規模是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村鎮建設規劃是依據總體規劃,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及建設方案,其中包括綠化和環境衛生工程。

  《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95年建設部發布了《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照《村鎮規劃標準》進行。

  第二節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概念

  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的影響環境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這就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一種。 環境質量評價包括:1、回顧評價2、現狀評價3、預斷評價。它屬于預斷性的評價。它是一項決定規劃、開發、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

  1、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

  2、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從法理上說,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里的運用。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首創于美國。1969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把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制度。繼美國后,瑞典、澳大利亞約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

  我國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制度。

  2002年專門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把評價范圍從單項評價擴大到規劃項目。

  《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在實行評價制度的國家,評價范圍一般是限于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活動、建設工程。法國1977年政令規定,除城市規劃必須作環境評價外,其他項目根據規模和性質不同可分為三類:1、必須作正式評價2、做簡單“影響說明”3、可免除影響評價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把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兩類:

  1、規劃,又分為綜合利用規劃(包括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劉玉、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專項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兩大類。

  2、建設項目: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是應分類管理:

  ⑴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⑵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⑶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分類管理的目錄由環保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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