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學概論串講筆記第九章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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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法
第二十七節 概念、任務和原則 原則中除平等外,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八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 民事法律關系 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不是人和物的關系(盡管標的可能是物) 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客體是指向的對象;內容是指權利義務關系。和犯罪客體、主體、主客觀方面是不同的概念,以上的主體、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客體。
二、 公民 所有公民終身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以完全脫離母體,獨立存在并有呼吸為出生;以心臟完全停止跳動為死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后為宣傳失蹤,仍有權利能力;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可宣告死亡。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和無行為能力人。
三、 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節 民事法律行為為代理
一、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覺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合法行為。種類中有諾成民事法律行為和要物民事法律行為
二、 代理(名詞解釋)
第三十節 財產所有權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和排他權 共有:不是一種所有制形態,分按份共有(有分割)和共同共有(不可分割) 相鄰權的客體不是不動產,而是彼此享有的權益,內容表現為權能上的限制與擴大。
第三十一節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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