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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08年自學考試報考簡章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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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認定為主的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其區別于其它教育形式的顯著特點:(一)權威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國家考試,國家承認畢業者學歷。(二)開放性。參加自學考試的人可以不受年齡、性別、已有學歷、職業(特殊職業除外)、民族、居住區域、身體條件(殘疾人可報考)等方面條件的限制。(三)靈活性。自學考試采取分課考試、學分累積的方法,不受學期、學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決定考試的課程及課程的門數,依據專業考試計劃安排自己的考試進度。(四)業余性。自學考試的重要特點就是以業余自學為主,工作與學習矛盾小。(五)效益性。對個人講,參加自學考試所需投入的資金很少,是一條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徑。

  根據國務院1988年3月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根據專業考試計劃,通過自學及社會助學,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考試,課程考試合格,取得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合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復考,復考次數不限。全部課程及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可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業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老師、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院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置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老師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報。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準開考的專業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準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場。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準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第八章 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證。

  第三十四條 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示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為他用。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勤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者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大量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制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二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他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關于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同時廢止。

  三、考生守則

  一、考前十五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定的考場。

  二、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作圖用)、圓珠筆、鋼筆、三角板、圓規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和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后,要按號人座,將本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四、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五、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

  六、考生領到答題卡(紙)和試卷后、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歸屬市及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七、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答題,試卷一律用藍、黑色字跡的圓珠筆(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十、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院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考生若有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試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六條 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八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進行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一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試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開考專業

  一、本科(段)專業38個

  公安管理、工業工程、教育管理、化學教育、物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數學教育、體育教育、工商企業管理、會計、漢語言文學、法律、行政管理學、英語、護理學、經濟學、檔案學、電子系統及自動化、計算機通信工程、郵電管理工程、計算機及應用、監所管理、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新聞學、教育學、計算機網絡、電子工程、農學、畜牧獸醫、社會學、社會工作與管理、餐飲管理、小學教育、農業經濟管理、生物工程、物流管理、金融。

  二、專科(基礎科段)專業44個

  行政管理、漢語言文學、會計、統計、采礦技術、工商企業管理、法律、英語、金融、農學、計算機及應用、房屋建筑工程、護理學、畜牧、中藥學、教育管理、公安管理、新聞學、檔案管理、機電一體化、計算機信息管理、秘書、學前教育、旅游管理、飯店管理、市場營銷、國際貿易、電子技術、經濟法、鄉鎮企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土地管理、公共關系、律師、小學教育、監所管理、電力系統及自動化、電廠熱能與電力工程、獸醫、電力市場營銷、餐飲管理、農業經濟管理、物流管理。

  三、已停考專業

  財政、稅收、政治管理、機電一體化(本科)、體育價格、人口、物資經濟、電氣工程、日語、俄語、藥學、煤炭加工利用、分析檢測、黨政干部基礎理論、裝潢工藝設計、中西醫結合醫師、礦山機電、郵電經營、中醫(本、專科)、預防醫學。

  六、部分專科專業及本科專業報考條件

  1.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經省(市)自治區批準,原教育部或國家教委備案的各類高等學校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漢語言文學本科段。自學考試漢語言文學專業專科段考生可以同時報考本科段的課程,但在本科段畢業時,必須有專科段畢業證書。

  ②凡取得教育部認可、屬國民教育序列的各類高等學校(含自學考試)非漢語言文學專業專科畢業文憑的、參加本專業本科段的應考者,均須加考本專業基礎科段的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古代漢語三門課程。

  ③年齡在40歲以上的應考者,可以申請免考本科段的外語課程,但必須加考三門選考課,并且不授予學位。

  2.法律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法律、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律師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監所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民事訴訟法學(5學分);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本科段,須加考法理學(7學分)、憲法學(4學分)、刑法學(7學分)、民法學(7學分)、民事訴訟法學(5學分);

  ③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須加考3門選考課程,14學分。

  3.行政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除政治學類的行政管理專業、市政管理專業、鄉鎮管理專業、人事管理專業、后勤管理專業、機關管理與辦公自動化專業之外的人文、社會科學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3門課程;政治學概論(6學分)、法學管理學(6學分)、法學概論(6學分)。

  ②非人文、社會科學各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5門課程:政治學概論(6學分)、現代管理學(6學分)、行政管理學(6學分)、法學概論(6學分)、公文寫作與處理(6學分)。

  ③凡經濟管理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可免考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3學分)。

  4.英語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教育部認可、屬國民教育序列的各類高等學校(含自學考試)英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須考本科段的全部課程。

  ②各類高等教育形式的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專業本科段,必須加考綜合英語(二)、聽力、口語三門課程。

  5.會計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學校的會計學、企業財務管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均可直接報考會計學專業本科。

  ②經濟管理類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中級財務會計(8學分)、成本會計(5學分)、財務管理學(6學分)。

  ③非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中級財務會計(8學分)、成本會計(5學分)、財務管理學(6學分)、管理會計(6學分)。

  6.護理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護理工作人員,已取得護理專科畢業證書或護理大專層次專業證書(需補足護理專科段所缺科目,不再發專科段畢業文憑),同時取得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可以參加本專業的學習、考試。

  7.護理學專業專科報考條件:

  護理工作人員,已取得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可以參加本專業的學習、考試。

  8.中藥學專業專科報考條件:

  已取得國家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批準頒發的職業藥師(中藥)資格證書者,可以報考。

  9.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經濟管理類非本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生產與作業管理(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企業會計學(6學分)。

  ③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企業管理概論(5學分)、生產與作業管理(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企業會計學(6學分)。

  ④已通過原經濟類計劃中財務管理學課程(4學分)的考生,報考本專業時可頂替財務管理學(6學分)。

  ⑤已通過原經濟類計劃中企業經營戰略概論(7學分)的考生,報考本專業時,可頂替企業經營戰略(6學分),但應加考專科段的一門專業課。

  10.公安管理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報考公安管理專業必須是公安民警,邊防、消防、警衛部門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畢業待就業人員)。凡上述范圍之外人員一律不準報考。

  ②具備上述條件者可直接報考公安管理專業基礎科段。

  ③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安管理專業和刑事偵察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

  ④已取得國家承認的法學類、公安學類有關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報考公安管理專業本科,須加考刑法學、公安學基礎理論兩門課程。

  ⑤根據全國考委“考委[1997]5號”通過規定:凡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公安系統在職人員,參加公安管理專業本科段考試,必須加考本專業基礎科段中的憲法學、公安管理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公安基礎理論五門課程。

  11.工業工程專業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工科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工業工程專業(本科段);工科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報考該專業,可免考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英語(二)、物理(工)、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等五門課程。

  ②其它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工業工程專業(本科段),需要加考工程力學(一)、機械設計基礎和電工技術基礎等三門課程。

  12.經濟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報考本專業者,必須參加《政治經濟學》(財經類)課程的考試,不論在各類高等教育形式中是否學過該課程。

  ②非經濟管理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者,須加考專科段的經濟法概論(財)、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財政與金融和基礎會計學四門課程。

  13.檔案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檔案管理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中文、漢語言文學、圖書館學、情報學、秘書學、行政管理學、歷史學、黨政干部專修等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檔案管理學、科技檔案管理兩門課程。

  ③其它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文書學、檔案管理學、科技檔案管理、檔案文獻編纂學、檔案保護技術五門課程。

  14.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已獲得本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可繼續參加本專業獨立本科段課程自學考試。

  ②已獲得電工類非本專業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者,須加考電力系統基礎課程。

  ③已獲得工科類非電工類專業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者,須加考電工原理、電機學與電力系統基礎三門課程。

  15.計算機通信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電子類通信技術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類非通信技術專業和計算機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信號與系統(5學分)、通信技術基礎(4學分)或數字通信原理(4學分);

  ③理工科類非電子類專業專科畢業生,須加考信號與系統(5學分)、通信技術基礎(4學分)或數字通信原理(4學分)、非線性電子電路(4學分)。

  16.郵電管理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管理學原理(6學分)、經濟法概論(財經類)(4學分)。

  17.計算機及應用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計算機及應用專業(或原計算機及其應用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電工信息類非本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2318)(4學分);

  ③工科類非電子電工信息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2318)(4學分)、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0342)(4學分)兩門課程;

  ④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2318)(4學分)、電子技術基礎(三)(4730)(7學分)兩門課程。

  18.監所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正在讀大專的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民警察、職工。

  ②非法學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7學分)、刑法原理與實務(一)(7學分)、獄政管理學(5學分)、監獄學基礎理論(5學分)四門課程。

  19.市場營銷專業(獨立專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學校的市場營銷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均可直接報考市場營銷專業本科。

  ②經濟管理類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市場調查與預測(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談判與推銷技巧(4學分)。

  ③非經濟管理類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基礎會計學(5學分)、市場調查預測(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談判與推銷技巧(4學分)。

  20.旅游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旅游管理、飯店管理專業、導游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經濟管理類非旅游管理、非飯店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旅行社經營與管理(5學分)、飯店管理概論(5學分)、旅游市場學(4學分);

  ③其他專業專科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旅游市場學(4學分)、旅行社經營與管理(5學分)、飯店管理概論(5學分)、旅游與飯店會計(6學分)。

  21.新聞學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新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本科段,須加考新聞學概論(6學分)、中國新聞事業史(6學分),新聞采訪寫作(10學分),報紙編輯(6學分)四門課程。

  22.教育學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教育管理、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專業專科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師范教育類非教育管理、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專業專科生須加試“教育學”,非師范教育類專科須加考“教育學”、“心理學”。

  23.計算機網絡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電子電工信息類各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

  ②理工科非電工電子信息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2318,4學分)(原計算機原理2384);

  ③非理工科專業專科及專科以上學歷層次的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2318,4學分)(原計算機原理2384)和高級語言程序(一)(0342,4學分)。

  24.電子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電工技術、通信技術、廣播與電視技術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類非上述三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非線性電子電路(4學分);

  ③理工科類非電子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非線性電子電路(4學分),數字電路(4學分)。

  25.農學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植物生產類(農學、植保、土化、果樹、蔬菜、園藝、農業推廣、種子等)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農科類(除植物生產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植物學(4學分)、植物生理學(5學分)、土壤肥料學(5學分)。

  ③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植物學(4學分)、植物生理學(5學分)、土壤肥料學(5學分)、作物栽培學(7學分)。

  ④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需加考農業推廣技能(5學分)、農業生態基礎(5學分)、農業政策與法規(4學分)。

  26.畜牧獸醫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畜牧、獸醫、食品衛檢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其它文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家畜解剖與組織胚胎學、獸醫概論、畜牧概論、家畜病理學,理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家畜解剖與組織胚胎學、獸醫概論、畜牧概論。40歲以上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需加考動物生理生化(5學分)、家畜病理學(5學分)、獸醫藥理學(5學分)。

  27.社會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社會學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社會學概論(6學分)、社會調查方法(6學分)、社會心理學(4學分);

  ③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需加考社會工作概論(6學分)、科學社會學(4學分)、中國社會學史(4學分)。

  28.社會工作與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社會學概論(6學分)、社會心理學(4學分)、社會調查方法(6學分);

  ③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須加考勞動經濟學(6學分)、勞動就業概論(6學分)、工資管理(4學分)。

  29.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烹任類、經濟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

  ②其他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參加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考試,需加考餐飲管理與實務、現代廚房管理、食品衛生與安全三門課程。

  30.教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教育學、教育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師范教育類非教育學、非教育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8學分);

  ③非師范教育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心理學(4學分)、教育學(8學分);

  31.化學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化學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

  32.物理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物理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

  33.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師范教育類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科專業。

  ②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

  34.數學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數學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

  35.體育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體育教育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師范教育類體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

  ③師范教育類非體育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術科一門;

  ④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4學分)、心理學(4學分)、術科一門;

  36.生物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生物科學類專科以上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其他專業考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微生物學”、“現代生命科學概論”和“發酵工程與設備”三門課程。

  37.物流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管理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獨立本科段),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獨立本科段)需加考《物流基礎》(5學分)。

  38.金融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院校的金融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均可直接報考金融學專業本科段。

  ②經濟管理類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貨幣銀行學(6學分)、財政學(4學分)、銀行信貸管理學(6學分)。

  ③非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基礎會計學(5學分)、貨幣銀行學(6學分)、財政學(4學分)、銀行信貸管理學(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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