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關于加強和完善自學考試畢業生工作的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鼓勵更多的人自學成才,為我市培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專門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和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通知》(渝府辦〔2004〕97號)文件精神,現就落實好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待遇的有關事宜作如下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文憑與普通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二、自考生本人在辦理畢業證書時提出申請,填寫《自考畢業生人才信息登記表》,納入重慶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市場)統一儲備、管理。各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市場)應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各級考試機構要做好相應的協調、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好廣大自考畢業生的根本利益。
三、各級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含國家公務員)的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允許持有真實自考畢業文憑的人員報考,參與平等競爭。考試(含面試)合格者,應按正常程序辦理相關錄用手續。不得對自考畢業生提出任何附加條件或增加環節。
四、已就業的大專以上自考畢業生入戶與普通高校相同學歷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可持自考畢業證和與用人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書(機關事業單位的錄用手續或自主創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本著常住立戶的原則,選擇以下方式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1.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遷入實際居住地入戶;
2.就業單位有集體戶的,可直接遷入其單位集體戶入戶;
3.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申請在市社會人才集體戶及就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
五、鼓勵廣大自考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者可以享受西部大學生創業的相應優惠政策。
六、要積極鼓勵支持在職職工自學和參加自學考試。考試期間應準予請假,工資和獎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成績優秀者,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獎勵,以鼓勵在職職工自學成才。
七、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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