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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

更新時間:2021-09-09 09:58:13 來源: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瀏覽54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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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印發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的通知,環球網校小編整理了“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內容,具體如下:
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考試院(考試中心、自考辦):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與要求,我院對列入“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范疇的“自考合格課程跨省轉移確認”、“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確認”二事項的辦理條件、程序、要求等進行了重新梳理,并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次印發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自2018年2月起實施,請周知廣大考生。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

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18年1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在另一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第三條 省際轉考分由我省轉出考籍及由外省轉入考籍兩類。轉考手續由省級自學考試機構直接負責并實施,均采用網上申請的方式辦理。

第四條 省際轉考以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為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合格課程信息(含考試筆跡信息)、獎懲記錄等。

第五條 省際轉考條件

一、由外省轉入我省時,須在我省取得1門以上理論課程合格成績。考生未取得我省自學考試理論課程合格成績的,不得申請辦理轉入手續;我省各專業中未開設的課程不予轉入。

二、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

三、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四、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五、已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省級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六、轉入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第六條 省際轉考辦理程序

省際轉考分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我省轉出考籍程序

1.考生本人提出轉出申請。考生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個人實名注冊(網址:http://www.zjzwfw.gov.cn );并在每年2月下旬或8月下旬系統開放期間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選擇“個人辦事”,在“按部門”中選擇“省教育廳”,再點擊“對自考合格課程跨省轉移的確認”按要求進行在線申請,或登錄浙江教育教育網(網址www.zjzs.net),點擊“最多跑一次”圖標,在公共服務事項內選擇“自考合格課程跨省轉移確認申請”欄目,按要求提出申請。

2.省教育考試院在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審核考生轉考登記申請信息數據,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管理平臺,并及時在浙江教育考試網站上公布。

3.省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登錄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管理平臺,下載由我省轉入該省(市、區)的考生轉考信息。

4.視轉入省省級自考機構規定,考生自主確定是否登錄浙江教育考試網,打印轉考介紹信(也可在當地自考機構直接開具轉考介紹信)。

二、由外省轉入考籍程序

1.考生在原報考省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2.原考籍所在省審核考生轉考登記申請,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管理平臺。

3.省教育考試院接收、審核外省轉入考生數據信息。

4.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課程合格成績并入浙江省教育考試網自考成績總庫,供考生查詢。

第七條 考生應事先了解省際轉考的條件、工作程序。填寫的網上轉考登記申請材料須真實、正確、完整,,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項目表

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1

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2

附件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專業開設及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以及本科肄業生、退學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均可按本規定免考確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的公共基礎課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課程。

第三條 “公共基礎課”包括思想政治課程和各類專業一般均設置的公共課程(詳見附表)。“要求相同的課程”是指課程名稱相同、學分相當。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學習該課程的學時必須達到或超過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的要求(自學考試各課程學分詳見浙江教育考試網中的自考各專業計劃,每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課堂授課17或18學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按照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相同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各類高等學校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五條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六條 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八條 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學專業性質的公共基礎課。如漢語言文學、數學、物理、英語等專業畢業生,分別可免考“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物理(工)”、“英語(一)”、“英語(二)”等課程。

第九條 申請免考“英語(一)”須具有高校在校期間2個學期(含)以上英語合格成績,申請免考“英語(二)”須具有高校在校期間3個學期(含)以上英語合格成績。

第十條 已辦理免考手續并獲審批確認的課程,在申請畢業時的專業計劃中已取消的,該課程的免考審批確認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不需辦理課程免考手續,按課程頂替規定執行;外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如要免考相應課程,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免考手續。

第十二條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8門課程(含單獨設置的實踐課程)合格成績后方可申請辦理課程免考手續。

第十三條 課程免考按先網上申請登記、后現場提交材料與初審、省教育考試院審批確認的程序進行。

一、網上申請登記:考生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個人實名注冊(網址:http://www.zjzwfw.gov.cn );并在每年5月中旬(11日-20日)、11月中旬(11日-20日)系統開放期間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選擇“個人辦事”,在“按部門”中選擇“省教育廳”,再點擊“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的確認”按要求進行在線申請;或登錄浙江教育教育網(網址www.zjzs.net),點擊“最多跑一次”圖標,在公共服務事項內選擇“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確認網上申請登記”欄目,按要求提出申請。考生應對網上登記信息和后續現場提交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二、現場提交材料與初審:現場提交材料與當地自考機構受理畢業登記申請同步進行。要求辦理免考的考生在當地自考機構規定的畢業登記申請時間內,向自考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免考登記表》(在網上申請登記后自行下載打印)。

2.畢業生證書(肄業生、退學生需提供學歷證明)正本及其復印件(正本經核驗后返還考生)。

3.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學歷認證證明)正本及其復印件(正本經核驗后返還考生)。

4.由原畢業(或就讀)學校或考生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或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出具的簽有“此件復自(摘自)XXX同志檔案(畢業證書)”字樣的成績證明正本。成績證明應注明原所學課程名稱、學分、學時數、考試成績。

5.外省各類成人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上無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者,還須持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關于該畢業證書國家是否承認學歷的證明。

各地自考機構須對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材料由各設區市、義烏市整理后,于上報畢業審核材料時統一送省教育考試院。

三、省教育考試院審批確認:省教育考試院對各設區市、義烏市上報免考材料審批后,統一將符合免考條件的課程成績導入考生自考成績總庫;考生可在6月20日、12月20日以后登錄浙江教育教育網(網址www.zjzs.net)“網上查詢”欄目,查詢審批確認結果(未通過免考審批確認的課程在浙江教育考試網另行公布)。各地上報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試院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對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免考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基礎課一覽表

附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基礎課一覽表

浙江自考省際轉考管理規定和課程免考規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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