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廣東新冠疫情下自學考試防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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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國家教育考試組考防疫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學廳【2020】8號,節選)
4.考前準備
4.1對所有考生進行健康狀況監測。參加考試的在校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從考前第14天開始,每日體溫測量、記錄并進行健康狀況監測,體溫測量記錄以及出現身體異常情況的,要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考前第14天和考前第3天,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對所有考生進行健康狀態數據篩查(如可將考生報名庫與相關部門的病例庫、活動軌跡記錄等進行比對)。非應屆畢業生健康狀況監測辦法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對考前考生身體狀況異常和監測發現身體狀況異常的,須經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逐一專業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依據專業評估建議,在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前提下,綜合研判評估是否具備正常參加考試的條件,凡不具備的,考生不得與健康考生同考場考試。
如考生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疑似患者、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須經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逐一進行專業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根據相關人員的身體狀況和傳播風險,綜合研判是否可以在隔離或救治場所安排其參加考試。已治愈未超過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發熱患者,須經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等進行專業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依據評估建議,綜合研判其是否可以正常參加考試。
凡篩查發現考前14天內有境外或非低風險地區活動軌跡的,按當地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參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
5.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進入考點、考場
5.1所有人員必須接受體溫測量。考點設多個體溫測量通道,所有進入考點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體溫測量。接受體溫測量時須有序進行,嚴格控制人員行進速度和間距所有考生、考試工作人員體溫低于37.3C方可進入考點。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仍不合格的,須經有關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進行專業評估,在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依據專業評估建議,綜合研判評估是否具備參加考試和組織考試工作的條件,凡不具備相關條件的,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承擔考試工作,考生不得與健康考生同考場考試。
6.考試結束
6.1考生散場時要按監考員的指令有序離場,不得擁擠,保持人員間距。考點可安排各考場錯峰離場。
7.考試過程中異常情況處置
考試當天有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者,由考點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個案研判,具備繼續完成考試條件的考生,須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考生從普通考場轉移至備用隔離考場(未出考點)所耽誤的時間,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批準予以補齊。當科目考試結束時,由負責研判的專業人員當場簡要向所有考生進行解釋和說明,避免其他考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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