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貴州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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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試中心函〔2015〕71號)和《關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156號)的規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轉考手續。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
第三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四條 轉考程序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通過全國“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辦理省際轉考,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受理。
二、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
三、轉入地省級考辦從全國“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
四、轉入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考辦審核無誤后,轉考考生按要求到轉入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辦理轉入手續。
五、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全國“轉考平臺”,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據此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進行變更,轉考完成。
六、在規定日期內,因故未及時履行有關轉考確認手續者,按本人主動放棄轉考處理,同時,其轉考信息予以廢止。如欲再辦理轉考手續,須重新履行轉考程序。
第五條 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在我省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考生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在規定日期內,到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簽字。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銜接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省自考辦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第六條 轉出流程
一、考生本人到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填寫轉出信息,確定無誤后提交本人轉出申請,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確認。
二、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負責對考生提交的轉出電子檔案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通過省考籍管理系統打印《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由轉考考生簽字確認、省自考處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存檔。
三、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導出提交的轉出結果數據,并導入全國“轉考平臺”進行數據預審。
四、預審通過后,將全省轉出結果數據包整體上傳全國“轉考平臺”,同時對上傳數據進行終審,并提交擬轉入省級考辦。
五、轉考考生須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按要求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六、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將依據轉入地省級考辦上傳全國“轉考平臺” 的轉入辦理結果,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在省考籍管理系統中進行變更,完成轉考。
第七條 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全國“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入考生應當按我省自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入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按省自考處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我省準考證,到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出具的《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件4)上簽字。
第八條 轉入流程
一、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收到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全國“轉考平臺”遞送給我省的轉入考生電子檔案后,于規定日期內,將轉入信息導入省考籍管理系統。
二、考生可向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進行相關信息查詢,考生查詢出相關轉入信息后,在規定日期內,到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三、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出具《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由轉考考生簽字確認,自考處經辦人簽字,加蓋自考處公章存檔,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統上進行轉入確認。
四、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全國“轉考平臺”,核準后給轉出省發送回執。
第九條 省招生考試院自考處經辦人員要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要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進一步完善倒查和責任追溯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各種有關轉考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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