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中山自學考試—溫馨提示


2020年10月自學考試—溫馨提示
2020年10月廣東省自學考試將于10月17-18日舉行。為保障各位考生順利應考,請大家注意以下事項:考生可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自考考試時間、成績查詢時間會短信通知您。
一、考試時間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考試地點
考生可在本次考試結束前登錄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https://www.eeagd.edu.cn/selfec/)自行打印準考證,自行打印的準考證上將標明本次考試座位安排信息,建議廣大考生盡早打印,妥善保管,避免影響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中山考區共設六個考點:
(1)中山市石岐中學
地址:中山市石岐區康華路1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B28路公交車在“中儀花園北”站下車步行3分鐘,乘坐B20路公交車在“BRT康華路富康路口”站下車步行5分鐘,乘坐090路公交車在“沙崗墟”站下車步行8分鐘,乘坐035路公交車在“中儀花園”站下車步行10分鐘。
(2)中山市濠頭中學
地址:中山市濠東路18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02、B12、B30、K26路公交車在“濠頭中學”站下車。
(3)中山市第一中學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文路68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公交車在“市一中”站下車。
(4)中山市第一中學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文路68號(校門靠近城桂路)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13、213、B18、K10、K15路公交車在“市一中初中部”站下車。
(5)中山市華僑中學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大沙南路1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38路公交車在“僑中高中部”站下車,或乘坐B20、030、B11、K15路公交車在“東盛花園”站下車。
(6)中山市楊仙逸中學
地址:中山市石岐區南下三級石11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24、047、048、12、B10、B16、B26路公交車在“民生大廈”站下車。
以上公交線路均由車來了微信公眾號提供,如有變動請以公交公司最新路線為準。考生可登錄公交公司網站:www.zsbus.cn對有關路線進行查詢。由于考點停車位有限,請考生盡可能綠色出行或乘坐公交車出行,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三、考試證件
(一)考生考前10天至考試結束止,必須自行登錄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https://www.eeagd.edu.cn/selfec/)打印準考證參加考試,原卡片式準考證不能再作為參加自學考試的憑證。此次考試所有考生須注冊“粵康碼”,未注冊“粵康碼”的考生不得打印準考證,無“粵康碼”綠碼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粵康碼”非綠碼的考生,應及時到相關部門核實。打印準考證時須在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中如實填報“粵康碼”狀態等信息,具體要求詳見( 附件1)。
(二)考生必須攜帶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不含電子身份證)和普通A4紙打印的準考證(卡片式準考證停止使用)參加考試。請妥善保管好有關證件,如確有困難未能打印準考證,請考試當天提前到考點自助打印區自行打印準考證。因打印準考證耽誤考試(考試開考15分鐘后,禁止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請考生盡可能在赴考前打印好準考證,妥善保管好,并注意保持紙質準考證清潔,特別強調準考證正、背面不能書寫任何內容。
四、考試注意事項
(一)我市自學考試的考場采用國家教育考試定點考場,本次自學考試共啟用了六個考點,由于自學考試考場按課程代碼順序來編排,會出現同一天上、下午在不同考點考試的情況,因此,請各位考生務必在考前了解清楚赴考線路,考試當天提前出行,預留充足的時間以免耽誤考試。按照考務規定,考試開考15分鐘后,禁止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期間,要關注天氣變化,防范可能出現的極端氣象,保護自身安全。
(二)考生在考試時,須使用2B鉛筆和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請各位考生按要求攜帶符合規定的考試用筆赴考。
(三)按考試規定作答
我省自學考試實行網評閱卷,考生作答時,必須嚴格按照試卷的作答要求作答:
1.試卷由問卷和答題紙兩部分組成。
2.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全部在答題紙上作答。
3.試卷發放后,考生注意事項如下:
(1)檢查核對試卷(問卷和答題紙)上標明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是否與自己當次所報考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相符,檢查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等現象,如有,應立即舉手向監考員報告,未按要求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向監考員報告,作答本人報考課程外試卷的按0分計;出現缺頁的,缺頁部分按0分計。
(2)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每張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正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準考證號、姓名、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等信息。
(3)必須按要求在答題紙指定位置抄寫“考生筆跡確認”部分規定的文字,不抄寫者不予辦理省際轉考等業務。
(4)認真閱讀問卷“注意事項”和答題紙“作答說明”,并按要求作答。
(5)必須在答題紙規定的答題區域內按要求作答。
(6)核對條形碼上的課程名稱、考場號、座位號、準考證號、姓名,核對無誤后將條形碼橫貼在每張答題紙的“條形碼粘貼處”,粘貼時注意不能超出框外。
(7)在答題紙“選擇題答題區”作答時,必須用2B鉛筆將題目答案選項對應信息點涂黑涂滿;其它區域的書寫或作答,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不準用鉛筆、非黑色筆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以及任何筆跡的圓珠筆;如果作答中需要畫表、作圖或作輔助線,為保證答題紙掃描清晰,可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描黑。
4.以下幾種情況答題無效或試卷按0分計或視為缺考:
(1)在答題紙上未填寫或填寫錯誤準考證號、姓名、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等信息的,答題無效。
(2)不按試題順序在答題紙指定位置作答,答題無效。
(3)在規定答題位置外的地方作答,答題無效。
(4)在答題紙上作任何標記的,答題無效。
(5)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答題筆作答,答題無效。
(6)凡錯寫、漏寫、字跡不清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導致無法正常評卷的,試卷按0分計。
(7)考生領到試卷后,須先檢查核對問卷和答題紙的課程名稱、課程代碼是否與報考課程相符,試卷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等現象,如有,應立即舉手向監考員報告;未按要求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向監考員報告,作答本人報考課程外試卷的按0分計;出現缺頁的,缺頁部分按0分計。
(8)考生未在點名卡上簽名,視為缺考。
五、計算器使用要求
① 以下17 門課程不能使用任何型號的計算器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能使用計算器的課程一覽表
②其余有計算要求的課程,允許考生使用簡單的、沒有程序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六、疫情防控要求
1.尚在外地的考生應了解我省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及時返回,并按屬地化要求和規定進行管理,以免耽誤考試。根據我省衛生防疫相關規定,從境外或高風險地區返粵及“粵康碼”紅碼的人員,按我省衛生防疫相關規定和當地防疫要求采取隔離措施。
2.全部考生須進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觀察,每日如實在“粵康碼”中進行健康申報,同時如實填寫考前14天個人健康信息申報表,并在參加每場考試時提交考點工作人員。忘記攜帶個人健康信息申報表的考生也可在考點現場填報,各考點應準備空白健康信息申報表備用。低風險地區的考生,考前14天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須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
3.考生應注意個人衛生和防護,考前14天內,不前往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不出國(境),不參加集聚性活動,盡量避免與外地來粵人員接觸。
4.考前14天內出現發熱、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瀉等身體狀況異常(以下簡稱身體狀況異常)、有境外或中、高風險地區活動軌跡的人員,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應立即按當地防疫要求報告,同時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及時到發熱門診進行排查和核酸檢測,并逐一進行綜合研判評估其是否具備正常參加考試的條件。
5. 考前40分鐘內,考點將組織考生沿體溫檢測通道,分散有序入場,保持1米以上間隔。所有考生進入考點均要求佩戴口罩,逐一檢測體溫,核查準考證、身份證和個人健康信息申報表。出現身體異常情況的考生,可根據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指引,先在臨時觀察區進行復核評估后作下一步處置,經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專業評估,在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前提下,綜合研判是否具備正常參加考試的條件,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由專人引導前往備用隔離考場;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不安排參加考試,其當次考試的報考費將按原繳費途徑退還。
6.考生進入考場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劑進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7.考生在進入考場前要佩戴口罩,進入考場就座后,可繼續佩戴;備用隔離考場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8.考生進行身份核驗時需摘除口罩,不得因為佩戴口罩影響身份核驗。
七、誠信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于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明確了“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等方面的內容。這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保障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依法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培育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風尚,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本次考試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對其進行違規物品檢查;實行全程視頻監控,考試期間,網上監考員通過電子監控系統對考場實行“網上巡考”。請各位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誠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1:廣東省2020年10月自學考試考生防疫要求
附件2: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附件5: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健康信息申報表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 1 ) 附件1:廣東省2020年10月自學考試考生防疫要求.docx
( 2 ) 附件2: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docx
( 3 )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docx
( 4 )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docx
( 5 ) 附件5: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健康信息申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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