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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青島自考友情提示

更新時間:2020-10-12 14:23:24 來源:青島市招生考試院 瀏覽64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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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根據青島市招生考試院發布“2020年10月青島自考友情提示”,2020年10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將于10月17日-18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考試地點、答題要求、持證入場、防疫要求、誠信應考要求如下:

2020年10月自學考試友情提示

2020年10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將于10月17日-18日進行,我市20個考點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考場監控與省考試院和教育部考試中心即時接通,同步全程監控。請考生嚴格遵守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按時到場,認真答題,誠信應考,取得好成績。考生可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屆時考試時間、成績查詢會短信通知您。

一、考試時間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教考試[2009]1號)規定:“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請考生掌握好時間。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規定“坐錯位置判零分”,“攜帶手機判作弊”,請考生對號入座,不要攜帶任何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考生要認真并完整填寫筆跡確認部分,否則成績無效”。自考畢業證辦理時,需由公安機關對考生的試卷答題筆跡進行核對,發現筆跡不一致者,將按“替考”處理。

二、考試地點

以準考證為準。本次考試全市共設20個考點(詳見附件:青島市2020年10月高教自考考點一覽表)。

三、答題要求

1.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2B鉛筆和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橡皮。

2.考生在領取到試題和答題卡后,應認真檢查試題和答題卡的完整性,若發現破損、印刷歪斜、字跡模糊、折皺等問題請及時向監考員報告。

3.考試前,考生應使用黑色墨水簽字筆在試題和答題卡的規定位置填寫姓名、課程名稱、課程代碼、準考證號、座號,并用2B鉛筆將課程代碼、準考證號、座號下面的信息點涂黑。

4.考生須在“考生筆跡確認部分”按規定完整抄寫、填寫相應內容。對提醒后仍拒不填寫的考生應記錄在考場記錄中,考試結束后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九款: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按當科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5.考生必須按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答在試題和草稿紙上的無效。

6.試題的作答分為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兩部分。

7.選擇題作答時,須用2B鉛筆將答題卡上對應試題題號后的答案選項涂黑,填涂應準確、規范;修改答案時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題卡。

8.非選擇題作答時必須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簽字筆,嚴格按照試題要求,在答題卡上按題號順序依次在非選擇題答題區作答。作答時,須在“題號”欄內寫明大題號,小題號書寫在答題區域,超出答題區域或未書寫題號的答案無效。字跡要工整、清楚,字距適當。

9.遇到暫時不會或者沒有把握的題目時,可先預留出大致的答題空間,再繼續下一題目的作答。

對答案進行修改時,可將刪除部分用筆劃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不能超出答題區域。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膠帶紙修改答題內容。

10.作圖題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無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描清楚。

11.每個考生每科只限一張答題卡,不得增加答題或者粘貼其它答題紙??忌鷳侠戆才糯痤}空間,按題號順序答題,答題內容寫在其它位置無效。

12.考生應保持答題卡的卷面清潔,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將答題卡折疊、損毀。

四、持證入場

請考生提前準備好身份證(原件)、準考證,每場考試都須持并上交《2020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健康承諾書》,參加考試。身份證丟失的考生,可持臨時身份證或者公安部門開具的戶籍證明(帶照片)參加考試。

根據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規定,考生進入考點和考場需進行兩次安檢。除黑色簽字筆、2B鉛筆、橡皮等文具用品外,手機以及各種通訊工具、書籍、紙張、電子手表、存儲設備、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均不準帶入考點封閉區和考場。請考生按要求提前做好準備,防止個人物品丟失。

五、防疫要求

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試平穩順利,請廣大考生嚴格執行如下疫情防控要求:

1.加強防疫知識學習,積極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個人防護,避免人員聚集。每日自覺進行體溫測量、記錄及健康狀況監測,有身體異常情況按要求上報學?;蚩键c所在招生考試機構。建議考生無特殊情況不要離魯。

2.考生赴考點出行時提前準備好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進入考點后至進入考場前應全程佩戴口罩。進入考場后除身份識別檢查外,建議考生繼續佩戴。

3.考生打印準考證同時須打印《2020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健康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如實填寫個人健康情況并簽字。1-5項有“是”項的考生,需提供考前7日內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且每場考試進入考點時須在考點門口防疫組做登記。所有考生《承諾書》在進入考點時交給工作人員。

4.考試期間做好個人防護,勤洗手,公共場所佩戴口罩。避免和無關人員接觸。避免考生、陪考人員在考點附近聚集,同時做到在各種場所確保一定的社交安全距離。

5.考前有發熱(體溫≥37.3℃)情況或考前14天內有境外或非低風險地區旅行經歷的考生,務必前往青島市定點醫療機構作核酸檢測??忌雸鰰r主動向考點說明情況,并提供考前7日內核酸檢測合格證明。

6.所有考生進入考點前必須接受體溫測量。醫務人員對異常人員再次進行體溫檢測(應使用水銀體溫計檢測腋溫)和詢問,分類進行處置:(1)如果確認體溫≥37.3℃或有咳嗽、腹瀉等癥狀,且有境外或國內中、高風險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或接觸史等流行病學史的,應參照疑似病例處置;(2)如果確認體溫≥37.3℃或有咳嗽、腹瀉等癥狀,但沒有上述流行病學史的,應在做好個人防護的情況下,安排其經備用通道至隔離考場考試;(3)如果確認體溫<37.3℃且無其他可疑癥狀的,可進入或返回考場繼續考試。

7.考生在考試期間一旦出現發熱、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瀉等癥狀,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8.考生應聽從考點指揮,有序入場和離場,盡量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

9.因疫情原因,我們建議考生及陪考人員不要在考點外聚集等候,保持安全社交距離。

六、誠信應考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考生進入考場不得將書籍、紙張、通訊工具等帶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科目可攜帶無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嚴禁將試題、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場外。違反考試紀律者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市招考院咨詢、投訴電話:0532-85786229。

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1.青島市2020年10月高教自考考點一覽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青島市招生考試院

2020年9月26日

附件1

青島市2020年10月高教自考考點一覽表

序號 考點 所在區市 考務值班電話 地址 考試時間
1 青島63中 李滄區 87970208 李滄區虎山路1號 17日-18日(2天)
2 青島62中 李滄區 87892378 李滄區萬年泉路51號 17日-18日(2天)
3 滄口學校 李滄區 84672200 李滄區臨汾路101號 17日-18日(2天)
4 青島61中 李滄區 87695540 李滄區東山三路3號 17日-18日(2天)
5 青島李滄區實驗初中 李滄區 58586730 李滄區九水路249號 17日-18日(2天)
6 青島第二實驗初中 市北區 66751217 市北區銀川西路236號 17日-18日(2天)
7 青島23中學 市北區 66751296 市北區重慶南路76號 17日上午
8 青島53中學 市北區 82107652 市北區南京路318號 17日上午
9 青島50中學 市北區 66751607 市北區嘉善路17號 17日上午、18日全天
10 青島實驗初中 市南區 82868155 市南區太平路2號 17日-18日(2天)
11 青島26中 市南區 68603818 市南區京山路18號 17日-18日(2天)
12 青島59中 市南區 83869859 市南區延安三路216號 17日-18日(2天)
13 青島5中 市南區 85886569 市南區上杭路5號 17日-18日(2天)
14 青島57中 市南區 85909838 市南區江西路152號 17日-18日(2天)
15 青島西海岸新區中德應用技術學校 西海岸新區 86108913 西海岸新區阿里山路219號 17日-18日(2天)
16 青島西海岸新區高級職業技術學校 西海岸新區 86616218 西海岸新區隱珠二路799號 17日-18日(2天)
17 靈山衛中學 西海岸新區 83181690 西海岸新區文瑞路77號 17日-18日(2天)
18 青島為明學校 西海岸新區 86812965 西海岸新區香江路717號 17日-18日(2天)
19 即墨一職專 即墨區 58667771 即墨區潮海街道文峰路68號 17日-18日(2天)
20 即墨二中(原萃英中學) 即墨區 58669606 即墨區淮涉路356號 17日-18日(2天)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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