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
第一條
屬于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參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可提出課程免考申請。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 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
公共基礎課程為:高等數學(專),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高等數學(一),線性代數 (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物流數學,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二),經濟應用數學,線性代數,物理(工),大學語文,計算機應用基礎,財經應用文寫作,英語 (一),物流英語,英語(二),藝術專業英語,農業科技英語(二),日語(一),日語(二),俄語 (一),俄語(二),第二外語(德語),第二外語(法語),第二外語(韓語),西班牙語等。
第三條
各類高等院校和髙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或本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一致、學分(學分 數參照普通髙校教學計劃相應課程授課總時數計算,一般為18學時折合1學分,下同)和內容 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他課程。
第四條
各類髙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 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一致、學分和內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 所學專業的其他課程。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 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一致、學分和內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他課程。
第六條
各類高等院校的本科結業生、肄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可 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一致、學分和內容要求同于 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他課程。
第七條
各類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 試專科或本科專業,還可免考與本人所學專業相對應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或公共基礎課程。即:
1. 哲學類(0101)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課程。
2. 歷史學類(0601)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中國近現代史綱要課程。
3. 數學類(0701)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高等數學(專)、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 高等數學(一)、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物流數學、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經濟應用數學、線性代數課程。
4. 物理類(0702)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課程。
5. 漢語言文學類(05011)、秘書類(05012)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大學語文課程。
6. 外國語言文學類(0502)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相應的公共外語課程英語(一)、物流英語、 英語(二)、藝術專業英語、農業科技英語(二)、日語(一),日語(二),俄語(一),俄語(二),第 二外語(德語),第二外語(法語),第二外語(韓語)、西班牙語。
7.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08064)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第八條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 —級及其以上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計算機應用基礎或計算機應用技術;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 (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者,可以免考髙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髙級語言程序設計(一);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三級PC技術(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微型計算機及接口技術和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
第九條
獲得商務英語證書(BEC)考試1級C等(免口試)或初級及以上級別的考生,可以免考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和商務管理專業專科中的“商務英語”課程。
獲得商務英語證書 (BEC) A2級證書的考生不能免考“商務英語”課程。
第十條
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取得二級及其以上筆試合格成績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一)、物流英語課程;
取得三級及其以上筆試合格成績者,可免考髙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藝術專業英語、農業科技英語(二)課程。
第十一條
自學考試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以免考金融管理專業本科中的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和“高級財務會計”兩門課程;
自學考試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以免考商務管理專業本科中的“市場營銷策劃”和“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兩門課程。
第十二條
各類高等院校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考查課程不屬于免考范圍。
第十三條
申請免考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在規定的報考時間內,考生登錄天津招考資訊網進行網上申請(具體流程參見“申請免考課程操作流程”)。網上申請后須到 區縣考辦提交申請材料,填寫《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審批表》,未提交免考材料視 為本次免考申請無效,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辦相關課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市髙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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