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天津自考銀行會計學筆記(八)
2019年4月天津自考銀行會計學筆記(八)
㈢質押貸款的核算
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而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的核算可在“抵押貸款”科目或其他貸款科目下設質押戶進行。
三、貼現業務的核算
㈠銀行受理商業匯票貼現的核算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五聯貼現憑證,在第一聯上按照規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銀行信貸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貼現憑證“銀行審批”欄簽注“同意”字樣,并由有關人員簽章后送交會計部門。
會計部門接到作成轉讓背書的匯票和貼現憑證,按有關規定審查無誤后,即計算出以票據金額扣除自貼現日起至到期日前一天止(承兌人在異地的,可另加3天)的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第一聯貼現憑證作貼現科目的借方傳票,第二、三聯分別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傳票,第五聯和匯票按到期日順序排列,專夾保管。第四聯貼現憑證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給持票人。
首先,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期×貼現率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貼現利息
其次,進行賬務處理:
借:貼現及買入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戶
貸:單位活期存款——××存款戶
利息收入
㈡貼現到期收回的核算
1.付款人有款支付的核算
貼現銀行作為持票人,在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并由授權的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填制托收憑證,在“托收憑據名稱”欄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及其匯票號碼,連同匯票向付款人辦理收款。對付款人在異地的,應在匯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郵程,提前辦理委托收款。將第五聯貼現憑證作第二聯托收憑證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續比照發出委托收款憑證的處理。
貼現銀行在收到款項劃回時,比照委托收款的款項劃回的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
貸:貼現及買入票據——××匯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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