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自學考試《法律文書寫作》模擬試題及答案(2)


1.在法律文書的理由中除應論證認定事實的理由外,更應論證( )
A.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理由
B.適用法律的理由
C.訴訟費用負擔的理由
D.公開審理的理由
2.第一審行政判決書中,被告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 )
A.被告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和職務
B.被告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C.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D.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職務和所在地址
3.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于已查清犯罪事實,確認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批準破案的書面報告是( )
A.破案報告書
B.刑事案件破案報告
C.呈請破案報告書
D.刑事案件破案總結
4.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尾部年月日的下行,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應蓋上戳記。戳記的內容是( )
A.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B.經核對本件與原本相符
C.經核對本件與原本無誤
D.原本與本件核對相同
5.監獄起訴意見書送達的機關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檢察院
C.監獄管理機關
D.公安機關
6.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概括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 )
A.提出起訴的決定
B.提起公訴的原因
C.定罪量刑的意見
D.提起公訴的目的
7.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應寫為( )
A.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B.公訴人×××人民檢察院
C.起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D.指控機關×××人民檢察院
8.呈請拘留報告書應寫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及( )
A.工作經歷
B.主要學歷
C.個人簡歷
D.違法犯罪經歷
9.行政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敘寫爭議焦點應突出( )
A.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B.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C.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合情
D.被告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10.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 )
A.記敘文語體
B.說明文語體
C.議論文語體
D.公文語體
11.監獄在年終對罪犯進行評審、鑒定時填寫的表格式文書是( )
A.罪犯評審鑒定表
B.罪犯獎勵審批表
C.年終評審登記表
D.罪犯獎懲審批表
12.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交付審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制作的文書是( )
A.公訴意見書
B.公訴詞
C.起訴意見書
D.起訴書
13.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時,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使用的文書是( )
A.仲裁協議書
B.仲裁申請書
C.仲裁答辯書
D.仲裁調解書
14.當事人制作的請求公證機構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申請文書是( )
A.提請公證書
B.請求公證書
C.公證請求書
D.公證申請書
15.評議筆錄的正文應當記明評議的( )
A.方式和方法
B.人員和數量
C.情況和結果
D.時間和地點
二、簡答題
1、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由哪些要素組成?
2、什么是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
3、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4、什么是現場勘查筆錄?
5、仲裁裁決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三、寫作主題
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
萬松,男,漢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學高二學生,住××省××市××街×號。萬松與被害人陳平(女,漢族,43歲)系鄰居,同住一個四合院內,兩家平時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07年5月4日早上,萬松在院里朗讀英文,陳平下夜班回來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興,便沖到院中大聲斥責萬松。萬松不服與其發生爭執,陳平非常生氣,上前一把奪走萬松手中的英文課本轉身回屋。為趕時間上學,萬松只好忍氣吞聲先到學校去上課。當天下午7時許,萬松放學后欲向陳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課本,便來到陳平家。萬松敲門入室,見陳平正在削蘋果,便向陳平索要課本。陳平余怒未消,起身邊罵邊推萬松出門,此間兩人發生拉扯,在拉扯的過程中,陳平手中的水果刀將萬松的左手背劃傷,萬松見狀便奪刀,水果刀劃傷了陳平的頸部,陳平雙手捂住傷口,刀掉在地上,萬松撿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陳平頸部、胸部、腹部等處連續猛刺數刀后逃離現場。陳平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案件發生后,萬松在父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萬松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學校同學對此也深感震驚,認為萬松性格內向,不善言語,平時表現較好,此案發生純屬意外。校方亦證明此前萬松未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法醫鑒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法醫活體檢驗鑒定書、精神科學技術鑒定書、殺人兇器、現場照片及其他相關書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松因生活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而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已涉嫌故意殺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寫一份第二審民事判決書。
王華,男,39歲,漢族,××縣××鎮人,住××縣××鎮××街××號。張選,男,36歲,漢族,××縣××鎮人,住××縣××鎮××街××號。王華與張選系朋友關系。2006年7月5日,張選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王華借款30000元,并向王華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王華現金人民幣叁萬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還清。之后,雙方口頭約定張選應當支付王華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華多次催要,張選都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借款。為此,王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選歸還借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選應當承擔還款付息的全部責任。為此判決:一、張選償還王華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張選支付王華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應當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張選負擔。一審判決后,張選不服判決結果,向××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選上訴稱,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用于證明雙方約定利息的錄音證據,因錄音未經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為無效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立借條沒有約定利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4500元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王華辯稱,被上訴人已在一審中提供了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該證據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證據無效,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30000元借款的事實均無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雙方是否約定了借款利息?二是雙方約定的利息數額是否合法。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王華主張雙方約定了4500元利息,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王華在原審期間提供了與張選談話的錄音,同時提供了與其一同前往張選家中,談話時在場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證人證言,均證實王華與張選確實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實。雖然該錄音資料的形成未經張選同意,但張選在原審、二審期間均未否認該錄音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而且張選對證人證言未提出異議。因此,該錄音資料以及證人證言的內容真實,與爭議焦點有關聯,可以認定雙方已經達成了由張選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王華與張選之間確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過此限度,應當予以保護。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張選上訴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審判員廖明、張強、代理審判員程士林組成合議庭,廖明擔任審判長,夏莉莉擔任書記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第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900元,由張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四、寫作輔題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
萬松,男,漢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學高二學生,住××省××市××街×號。萬松與被害人陳平(女,漢族,43歲)系鄰居,同住一個四合院內,兩家平時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07年5月4日早上,萬松在院里朗讀英文,陳平下夜班回來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興,便沖到院中大聲斥責萬松。萬松不服與其發生爭執,陳平非常生氣,上前一把奪走萬松手中的英文課本轉身回屋。為趕時間上學,萬松只好忍氣吞聲先到學校去上課。當天下午7時許,萬松放學后欲向陳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課本,便來到陳平家。萬松敲門入室,見陳平正在削蘋果,便向陳平索要課本。陳平余怒未消,起身邊罵邊推萬松出門,此間兩人發生拉扯,在拉扯的過程中,陳平手中的水果刀將萬松的左手背劃傷,萬松見狀便奪刀,水果刀劃傷了陳平的頸部,陳平雙手捂住傷口,刀掉在地上,萬松撿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陳平頸部、胸部、腹部等處連續猛刺數刀后逃離現場。陳平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案件發生后,萬松在父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萬松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學校同學對此也深感震驚,認為萬松性格內向,不善言語,平時表現較好,此案發生純屬意外。校方亦證明此前萬松未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法醫鑒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法醫活體檢驗鑒定書、精神科學技術鑒定書、殺人兇器、現場照片及其他相關書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松因生活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而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已涉嫌故意殺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文書寫作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B 2、A 3、C 4、A 5、B
6、C 7、A 8、D 9、B 10、D
11、A 12、D 13、B 14、D 15、C
二、簡答題
1.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由立案年度、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案件順序號組成。
2.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的立案決定文書。
3.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區別是:(1)文書制作的法律依據不同;(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3)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4)制作主體不同,署名不同。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現線索等情況所作的文字記載,稱為現場勘查筆錄。
5.仲裁裁決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先概述當事人雙方分別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請求的具體內容;(2)寫清仲裁機構(關)查明的事實證據;(3)闡明仲裁機關裁決的理由和法律根據;(4)寫明仲裁決定的內容;(5)仲裁費用的負擔。
三、寫作主題
1、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如下:被告人實施的行為,雖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1)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二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因一時激憤殺人,不是有預謀的報復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
2、(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居中書寫:“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編號。應寫明:(200X)X民終字第X號。編號中寫出年度、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案號的可得分。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選,男,36歲,漢族,XX縣XX鎮人,住XX縣XX鎮XX街XX號。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華,男,39歲,漢族,XX縣XX鎮人,住XX縣XX鎮XX街XX號。4、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開庭審理過程。上訴人張選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縣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選和被上訴人王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1、事實。(1)寫明原審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判決結果;(2)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上訴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3)二審法院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2、理由。(1)應當根據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針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依照法律規定,闡明法院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看法,闡明維持原判的理由。(2)判決適用的法律。引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為判決的依據。3、判決結果 寫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尾部 1、應當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900無,由張選負擔。2、判決書的效力。應在訴訟費用下行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3、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4、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并由書記員署名。
四、寫作輔題
辯護詞中辯護理由提綱如下:被告人實施的行為,雖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1)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二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是被告人因一時激憤殺人,不是有預謀的報復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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