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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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保證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質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學士學位是我國學位結構中的一級十分重要的基礎學位。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一樣,反映我國高等本科教育的學術水平,關系到國家和學位授予單位的聲譽,必須嚴肅認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
第三條 開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高等學校須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推薦,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同意。
第四條 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達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2.按專業考試計劃的規定,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優良,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課程、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條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擇優向有權開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高等學校統一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并負責提供審查學位申請者必須具備的檔案材料。
第六條 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工作,應由高等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可以是學校學位辦公室,也可以是學校教務部門,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自行確定。高等學校的其他管理部門不能負責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擬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工作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實施,同時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備案;
2.初步審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統一推薦的擬授予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并決定是否接受推薦申請;
3.委托?;蛳祵W位評定委員會對推薦的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認真審核;
4.定期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擬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對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5.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及其全部課程成績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高等學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校系學位評定委員會要把審核的重點放在學位申請者掌握本專業主干課程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情況上。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和審核學位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查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嚴肅處理,并撤銷其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九條 北京市學位委員會對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所授學士學位的質量進行評估。對不能確保所授學士學位質量的高等學校,有權暫?;虺蜂N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為北京市學位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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