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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修訂《貴州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5-07-31 09:10:2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50收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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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修訂《貴州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各市(州、地)自學考試辦公室:

  為認真落實《省考委、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開展高職高專教育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的意見》(黔自考委[2006]1號)精神,我省在2006年開展了高職高專教育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并制定了《貴州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該項工作的試行當中,我們不斷發現新的情況和問題,為進一步完善該項工作,使我省高職高專教育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得以健康有序發展,在反復研討論證的基礎上,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貴州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實施辦法》自本文下發之日起作廢。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貴州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試點工作

實施辦法(修訂)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的若干意見》(教考試廳[2004]1號)和《省考委、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開展高職高專教育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銜接工作的意見》(黔自考委[2006]1號)文件的有關精神,滿足高職高專在校生參加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學習的需要,實現本校本修專業與自考本科專業的相互銜接、統籌兼顧、促進我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事業的協調發展,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銜接工作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積極構建終身教育、建立學習型社會為目標,充分利用自學考試靈活、開放的特點和普通高校的學科優勢,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建高等教育立交橋,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著力進行自學考試制度、質量評價制度等改革,促進我省高職高專教育與自學考試事業的協調發展。

  二、參加銜接試點的院校需具備的條件

  (一)辦學指導思想端正,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自學考試的規定,能保證教學質量;

  (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配備有與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三)教學設施及師資隊伍在數量和質量上能滿足所開設專業的基本教學需要。

  三、參加銜接試點對象

  參加與自學考試本科銜接的對象應是省內高等院校文化基礎好,學有余力的在校生,且本人自愿。

  參加高職高專與自考本科銜接的考生,在學校本修專業與自考本科銜接專業原則上應是同一學科大類。

  四、參加銜接試點專業

  參加試點專業的院校在申報銜接專業時,應以適應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為主,兼顧生源情況。

  銜接專業原則上在我省已開考的本科專業中選擇,也可以在全國考委公布的自學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若選擇專業目錄以外的專業,則需要由省考委組織有關老師進行論證,并擬訂出專業考試計劃報全國考辦審批。

  五、銜接試點工作職責分工

  (一)省招生考試中心職責

  1、貫徹執行和宣傳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

  2、制定有關文件和管理規定;

  3、審批申報銜接試點院校的資格;

  4、確定開考專業,制訂專業考試計劃和確定銜接課程;

  5、審核考生資格;

  6、負責考生考籍管理、畢業資格審定和畢業證書的發放。

  (二)主考學校職責

  1、負責銜接專業的申報和銜接課程的論證工作;

  2、負責銜接專業的考生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3、制訂銜接課程教學考試大綱,并按照自考本科專業

  考試計劃檢查落實銜接課程的教材使用情況;

  4、負責銜接課程的命題、考試、評卷、登分和成績上報工作,并在工作中始終貫徹“教考職責分離”的原則;

  5、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通過多種方式對銜接專業的教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教學和考試質量;

  6、負責銜接專業實踐性環節的培訓指導和考核工作,以及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的指導和答辯工作;

  7、規范實施教學、考試各個環節工作;

  8、在畢業證書上副署,并按照國家和省學位辦的有關規定,對達到學位要求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9、承擔省招生考試中心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試點院校的主要職責

  1、根據生源狀況及需求確定銜接專業;

  2、負責所銜接專業的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工作;

  3、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自學考試助學的管理規定,在主考學校的指導下進行助學活動;

  4、負責有關實踐環節考核的培訓工作;

  5、負責銜接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7、負責辦理集體免考手續;

  8、承擔省考試中心和主考學校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銜接課程和免考課程

  (一)銜接課程

  高職高專教育與自考本科對應銜接的課程由主考學校依據高職高專院校教育相關專業教學計劃和自學考試本科專業考試計劃,擬出銜接課程,報省招生考試中心審核。銜接課程應盡量選擇高職高專教育設置有的與自考本科考試計劃中名稱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總門數原則占本科考試計劃總門數的1/3左右。銜接課程的考試時間由主考學校與試點院校協商安排,非銜接課程(即統考課程)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自學考試。

  (二)免考課程

  1、凡在試點院校學過的名稱相同的公共政治課、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礎課,合格后可以辦理免考;

  2、試點院校開設高等數學課程兩個學期以上,學生成績合格者,可以免考高等數學(工本);

  3、試點院校開設英語課程三學期以上,學生成績合格者,可以免考英語(二)。

  4、自考本科中的加試課程,學生在試點院校學過且成績合格者,可以免考。

  七、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試點院校根據社會需求、本校的專業設置、生源狀況及教學設備、師資力量等確定銜接專業,并向省招生考試中心和主考學校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申報材料需有以下內容:

  1學校基本情況(師資、教學設施等辦學條件);

  2、試點工作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3、申請銜接的專業名稱;

  4、參加銜接試點學生在學校本修專業教學計劃(含課程設置、每門課程的授課時數或學分):

  5、與試點銜接專業相對應的在校生人數及年度招生計劃數;

  如申請銜接我省目前尚未開考的專業時,除上報以上材料外,還要提出承擔該專業主考學校的意向性建議。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6分,生招生考試中心和主考學校各送3份。

  (二)承擔銜接試點的主考學校須向省招生考試中心報送以下材料:

  1、主考學校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2、銜接試點專業名稱、高職高專教育對應銜接專業教學計劃(含課程設置、每門課程的授課時數或學分)、銜接專業考試計劃(擬出銜接課程的初步方案)及計劃招生人數;

  3、主考學校保證銜接工作質量的措施及方案。

  (三)申報材料時間:

  申報銜接專業有關材料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經審核論證同意試點的專業,由省考委下發銜接考試計劃。

  八、教材供應

  根據全國考辦有關規定,自學考試教材實行主渠道供應,以確保教材質量,參加銜接試點的院校應在省招生考試中心統一訂購自學考試指定教材,不得購買盜版教材。聯系電話:5964106

  九、考務考籍管理

  (一)參加銜接試點的院校在招生工作結束后,須提供參加銜接考試學生的注冊審批表,經主考學校初審后,于兩周內報省招生考試中心審核、建立考籍檔案。

  (二)非銜接課程在省招生考試中心的統一部署下,由試點院校負責組織集體報名工作,考試工作由試點院校所在市(州、地)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為便于組織和管理,當地考試機構在試點學校設立報名點,考點的設置可以就近設在試點院校。

  (三)實踐環節課程(含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學校組織,試點院校如具備自學考試規定的實踐環節培訓及考核條件,經主考學校認定,培訓和考核地點可設在試點高職高專院校。

  (四)試點院校必須建立完整的考生學籍檔案,免考課程的免考手續由試點院校統一辦理,試點院校將有效的專科課程成績冊、本修專業教學計劃、免考申請表集中送省招生考試中心自考處審查。免考辦理時間為每年的3月、9月,逾期移至下一次時間辦理。

  (五)銜接課程的考試由主考學校組織,考試時間由主考學校與試點院校協商,并報省招生考試中心備案,銜接課程不打印單科合格證,考試成績(電子數據)由主考學校在每年的5月、10月報省招生考試中心自考處。

  (六)參加銜接試點的在校生,在完成本校高職高專本修專業學習和考試,臨近畢業前已達到自學考試本科畢業條件,由學校出具學歷證明后可申辦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考生在領取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時,需出具專科畢業證書。

  (七)參加銜接試點的在校生,在本校修業期間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專業、轉考籍手續。專科畢業后合格的統考課程可以辦理考籍轉移。辦理考籍轉移后,銜接課程作廢。

  (八)考生在規定的學習周期內未能取得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的,其自學考試未合格的課程,可作為社會考生參加相同課程的考試,也可以回原畢業學校參加下一個周期相同課程的考試,

  (九)未盡事宜按《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細則》(試行)執行。

  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在校本科生報考自學考試第二本科專業,可以執行銜接考試計劃,免考課程按照《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銜接課程和統考課程參照《實施辦法》執行,但這部分考生必須參加統一助學。

  試點院校應主動與主考學校自考管理部門聯系,接受主考學校的業務指導,配合主考學校做好相關工作。

  已經開展銜接試點的院校,按原《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通過的課程仍有效,修訂后的《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作聯系人:自考處張琳 聯系電話:595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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