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題】
2021年3月4日20時20分,蔡某駕駛小型客車,與行人張某相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A市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某負全部責任,張某無過錯。蔡某于2021年1月1日在B財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張某因交通事故致第一腰椎骨折、脊髓挫傷、硬膜下血腫、左側脛骨骨折分別在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55天,出院25天后于2021年8月30日醫治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交通肇事損傷及多發性骨髓瘤構成張某聯合死因(交通肇事損傷、多發性骨髓瘤起同等作用)。治療期間B財險公司已給付死者張某18000元醫療搶救費。張某的配偶黃某,關于賠償事宜與蔡某、B財險公司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蔡某賠償黃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為673198.4元(其中,醫療費107523.48元、死亡賠償金318200元),B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在機動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經法院認定配偶黃某因丈夫張某在此交通事故死亡而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為925963.84元(其中,醫療費107523.48元、死亡賠償金636400元)。B財險公司認為:一是醫療費應扣除超出《道路交通事故臨床診斷指南》和國家醫保以外的部分予以計算,已墊付搶救費18000元應予以扣除;二是對法醫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張某死因與交通事故無關,申請對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重新進行鑒定,但不同意承擔鑒定費。蔡某認為應在B財險公司賠付完畢后才由本人賠付。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第1題
第2題
第3題
試分析本案各方爭議的焦點。
B保險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為什么?
若B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項下分別應該賠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