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題】
2017年3月24日,王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全保險和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主險和附加險保險金額均為22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附加險約定,被保險人患任何一種附加險所列輕癥疾病,保險公司給付附加險保險金額20%的輕癥疾病保險金。2018年2月2日,王某在醫院確診為腦垂體瘤并接受保守治療,沒有接受手術或放射性治療,隨后以該癥屬保險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44000元,并豁免該保險合同項下主險和附加險的續期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以王某未達到疾病標準為由拒賠,王某認為本案格式合同輕癥腦垂體瘤條款列寫“并實際接受了手術或放射性治療”以限定治療方式,免除保險責任條款,該條款無效,因此王某訴至法院。
第1題
第2題
第3題
試分析本案雙方關注的爭論焦點。
疾病定義條款中的限定治療方式是否屬于免除保險責任條款?為什么?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同意王某的理賠及豁免后期保費的請求?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