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題】
2019年5月1日,張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名下的小型轎車京ZQ***2續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最高保額100萬元),后張某因工作需要開車去了外地,同年收到車管所和保險公司信息提示,6月26日車輛年檢將到期,但張某因故未能及時回京處理車輛的交通違規記錄和機動車年檢手續。7月9日,張某在外地某市的一個路口綠燈直行,與一輛左轉彎且快速行駛的載人小型三輪車相撞,三輪車上的兩位老人(周某和李某,系夫妻)受傷住院,交警對事故責任認定為雙方負同等責任。保險公司以車輛逾期未年檢為由,僅對交強險保障范圍內的費用進行賠付,并為兩位老人墊付了1萬元的住院費,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拒絕支付,對剩余的醫療費用6.5萬元(含護理費和鑒定費2.7萬元)的賠付申請提出異議。而張某認為保險合同仍在有效期,保險公司理應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進行賠付。周某向本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險公司和張某承擔剩余的費用6.5萬元。
第1題
第2題
第3題
試分析本案關注的爭論焦點和適用的機動車保險常用條款。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賠付責任嗎?為什么?
您認為法院對三方各自承擔的責任會如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