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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必看!《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更新)

更新時間:2025-08-13 11:15:12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瀏覽6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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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更新)明確了職稱評審的總則、評委會組建、申報審核、組織評審、服務監督及違規處理等內容。強調規范評審程序,加強全過程管理,確保評審質量,推動職稱制度改革,促進專業技術人才發展。
申報必看!《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更新)

《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更新)明確了職稱評審的總則、評委會組建、申報審核、組織評審、服務監督及違規處理等內容。強調規范評審程序,加強全過程管理,確保評審質量,推動職稱制度改革,促進專業技術人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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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人事(干部)處,各直屬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人事)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全面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等有關規定,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條  職稱評審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創新成效、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區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健全職稱制度體系,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創新職稱評價機制;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職稱評審綜合管理、相關職稱評審組織實施和職稱推薦申報等工作。

自治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接職稱評審權限下放的盟市、部門(單位)以及經授權實施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按核準范圍和相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相關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自治區職稱評審監管政策,加強全區職稱評審綜合監管,會同自治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對核準備案的高、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進行監管。

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的,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建評委會的,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七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自治區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

經授權實施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可依據國家標準、自治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評審標準,按照管理權限,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自治區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標準。“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評審和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職稱評審專業實行動態調整,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圍繞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需要設立新評審專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建立職稱評審專業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單位類型和崗位特點有序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向用人單位授予更多的職稱評審自主權。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實驗室、區域醫療中心、科學中心、大型企業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賦予職稱評審權限的地區、部門以及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組建評委會。

評委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

第十一條評委會級別分為高級、中級、初級,按規定評審相應層級職稱。高級職稱評審可根據實際組建正高級、副高級評委會,分別承擔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申請組建評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本領域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具有符合組建評委會專家庫要求的相應層級、專業、數量的評審專家。

(五)具有貫徹落實政策和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具有組織健全、制度完備、管理規范、人員齊備的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十三條  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高級評委會和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中、初級評委會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各盟市中、初級評委會由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核準備案。未經備案的評委會,評審結果不納入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驗證系統。

評委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核準備案程序

高級評委會:申請單位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評委會核準備案申請,并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評委會名稱、評審系列、專業及層級、評審范圍、評委會專家組成、評價標準、辦事機構及管理規章制度等內容),經逐級審核推薦,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論證、評估,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備案。

中、初級評委會申請程序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高級評委會申請核準備案程序確定。

第十五條  評委會應在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內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監督所組建的評委會,并履行以下職責:發布年度職稱評審申報通知,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組織召開職稱評審會議,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調查核實舉報投訴問題線索等。

第十七條  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一般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評委會,原則上高級評委會不少于25人、中級評委會不少于21人、初級評委會不少于17人;按專業組建的評委會,原則上高級評委會不少于11人、中級評委會不少于9人、初級評委會不少于7人。各級評委會組建人數,經核準備案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高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其中正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評委會中正高級職稱評審專家應不少于1/2;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其中高級職稱專家應不少于1/2;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八條  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九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按照職稱系列(專業)組建評委會專家庫,在評委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委會。申請組建評委會時專家庫應一并進行備案。

評委會專家庫總人數應不低于評委會最低人數的2倍,一般分為主任委員庫和評審委員庫,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專業學科組,其成員可以在區內外的同行專家中遴選,鼓勵遴選一定數量的區外專家。除本行業領域緊缺人才外,已退休的專家原則上不再作為專家庫人選。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每年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前,要對庫內專家進行清理規范,不符合條件的,及時移出。專家庫調整情況及時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一般應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專業)、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和能力業績條件。

申報人員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在自治區工作的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自由職業者、高技能人才、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和在自治區合法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港澳臺及境外專業技術人才,均可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職稱評審。

非全日制學歷與全日制學歷、職業院校畢業生與同層次普通學校畢業生在職稱評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和專業外,從事專業與所學專業不一致的,可允許按照本人長期從事專業申報職稱。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加職稱評審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一般在勞動關系所在地申報職稱評審,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在派駐地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委托評審有關規定,在派駐地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員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申報人員同一年度一個層級只能申報一個系列(專業)的職稱。申報單位同一年度通過一個申報渠道申報職稱,不得多頭申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自治區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先參加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合格且在規定有效期內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自治區公布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視同具備相應系列(專業)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員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按照管理權限,由納稅或社保參保地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檔案存放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可由人事代理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勞務派遣人員申報職稱評審,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會同用人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程序,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

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申報職稱評審,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九條  盟市、旗縣(市、區)可在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創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等地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或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受理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自由職業者職稱申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駐廠設點、建立代辦機構、入駐辦事大廳等方式建立兜底機制,確保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平等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十條  職稱申報材料按職稱評審(人事)管理權限逐級復審、逐級上報,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自由職業者的職稱申報材料經初審通過,報相應盟市或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申報高級職稱評審渠道

(一)高級評委會設在自治區的,盟市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材料,按照人事隸屬關系逐級申報,由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職稱直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報送內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分類整理后,交相應高級評委會辦事機構。

自治區本級單位申報人員材料,按照人事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匯總后,送交相應高級評委會辦事機構。自治區直屬企事業單位申報人員材料由本單位送交相應高級評委會辦事機構。

(二)高級評委會設在盟市或自評單位的,按照各盟市或自評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申報中、初級職稱評審渠道

(一)盟市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和自評單位申報人員材料,按照各盟市或自評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治區本級單位申報人員材料,按照人事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匯總后送交相應評委會辦事機構。自治區直屬企事業單位申報人員材料由本單位送交相應高級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各盟市應當健全職稱申報推薦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開、民主、平等、擇優的原則,開展職稱申報推薦工作。

用人單位負責審核申報人員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出具職稱申報推薦意見,說明推薦人選產生方式、申報人員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公示情況等,對申報程序和材料把關作出承諾。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原則,推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須簽署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加蓋審核推薦單位公章。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推薦程序、申報人員資格(條件)、申報專業和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進行把關。

各盟市、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指導本地區申報工作,重點對各部門(單位)崗位情況、申報材料整體質量、評審范圍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三十四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主管部門在上報材料前,要將本地區、本部門各系列申報人員統一格式的花名冊在各自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上報材料需包括公示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報資格、推薦程序、評審范圍等。

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報人員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時限,逾期未補充更正的,視為放棄申報。申報程序、材料不規范、不齊全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及時書面告知申報部門(單位)補充更正完善(盟市申報材料由內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轉送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本職稱評委會評審范圍的;

(二)申報材料不符合評委會相關要求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程序申報或報送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職稱評審規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材料應及時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符合以下六種情形之一,能力、業績、貢獻突出的人員可合理放寬申報條件,按照人事隸屬關系,申報職稱評審,由內蒙古自治區綠色通道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參加考評結合系列、專業職稱評審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領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推薦的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推薦,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二)“英才興蒙”工程認定的一至六類人才,可以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按照有關規定直接申報高級職稱。其中認定為一至四類人才,可直接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審;認定為五至六類人才,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審,聘任副高級職稱滿2年的,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申報正高級職稱評審。

(三)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滿足入選“國家資助博士后研究人員計劃”、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主持省部級以上項目條件之一,出站后留在自治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由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后,經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可以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評審。

(四)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具備職稱評審條件規定學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由2名以上在職在崗的具備正高級職稱同行專家出具推薦意見,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不受學歷要求限制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五)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顯著業績成果的海外歸國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外籍人才,首次申報職稱時,可以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條件,比照國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六)在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8個領域,具有絕招、絕技、絕活的高技能領軍人才,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主管部門研究推薦,并提供相關業績、貢獻和成果鑒定材料,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第三十八條  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在我區工作滿1年、積極投身自治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并滿足學歷、業績等條件的,可不受職稱逐級申報要求的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專業、層級職稱,其中,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大學專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的,可以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12年的,可以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

第三十九條  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以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四十條  突出服務基層導向,高等院校畢業生在蘇木鄉鎮、嘎查村基層單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以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直接申請認定中級及以下相應的職稱(以考代評專業除外),不需要進行評審。其中,具有專科學歷、工作滿2年的可認定助理級職稱;具有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工作后可認定助理級職稱;具有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工作滿1年的可認定中級職稱;具有博士學位的,工作后可直接認定中級職稱。

第四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作專業發生變化,需轉評新職稱系列(專業)的,須在現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按規定申報評審相應系列(專業)同級職稱。取得新的職稱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相應系列、專業評審條件中對于申報有明確崗位聘任要求的,應在新的崗位上聘任滿1年)、并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可申報高一級職稱評審。轉系列(專業)人員的資歷和任職年限與原職稱連續計算,相關的業績成果予以認可。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四十二條  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按照年度職稱評審相關規定制定評審實施方案,評審實施方案包括申報情況、評審時間、地點、評委會組建情況、評審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報人員名單、評委推薦名單等情況,在評審會議召開一周前提交核準部門備案,經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評委會可根據實際采用考試、評審、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方式,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四十四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2/3,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基層和本系統以外的專家。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須簽訂個人承諾書。

對于已經連續三年擔任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委,原則上不再聘任為本年度評委。自主評審須保證一定數量的非本單位同行專家評委參加。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確保評審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條  評委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四十六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  投票表決結果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評審結果由主任委員或者經主任委員授權后,由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  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全程記錄評審會議情況,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時間、出席評審專家、評審對象、評審情況、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由評審機構留存備查,保證評審全程可查可追溯。評委會辦事機構應認真形成會議記錄,歸檔管理,長期保存。

第四十九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五十一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舉報投訴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并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二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和舉證材料,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復查,并及時答復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評審結束一個月內,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各評委會辦事機構將核準報告、公示情況和《評委會書面承諾書》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農牧民職稱評審結果由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確認。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核準報告的,需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第五十四條  對核準備案通過的人員,頒發自治區統一制式的電子職稱證書,電子職稱證書與紙質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高級職稱證書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證書(含高級),由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用印;中、初級職稱證書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用印。

第五十五條  通過評審方式取得的職稱,起算時間為評委會通過時間;通過認定方式取得的職稱,起算時間為認定單位審核通過時間。

第五十六條  對自治區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的職稱系列(專業),可委托國家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委會代為評審。高級職稱和自治區直屬單位中初級職稱材料,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經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出具委托函;各盟市中初級職稱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相應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統一委托。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委托評審取得的職稱,不予認可。

中央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自治區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委托我區評審的,經本單位同意并由中央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經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后指定相關評委會辦事機構受理。參加中初級職稱評審的,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直接委托單位所在地(派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家或自治區另有文件規定可委托我區評審的,也可按照上述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七條  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證書信息網上核驗、地區間互認。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單位或軍隊到我區工作(就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原地區(單位、部門)取得的職稱證書,通過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驗系統以及各地政務服務平臺查詢核驗,可在自治區范圍內使用,不再進行重新確認換證。

對于不能通過網上查驗方式進行核實的,高級職稱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相關專家重新確認;中、初級職稱按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重新確認。并換發自治區電子職稱證書。

第五十八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按申報程序將《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渠道退回申報單位,存入個人檔案。其他申報材料均不退還,存評委會辦事機構備查,滿1年后銷毀。

第五章  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組建單位(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職稱申報評審服務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查詢、網上反饋。

第六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職稱評審服務平臺,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職稱信息查驗服務。

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職稱評審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構建政府部門監管、行業(單位)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六十二條  對申報人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不實)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填寫)虛假(不實)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造假或者存在故意誤導評審情形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三條  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四條  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二)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

(三)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四)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六)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五條  對評委會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國家或自治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

(三)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

(四)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明知申報人不符合條件仍幫助其取得職稱;

(五)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

(六)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或自治區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

(七)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

(八)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六條  對用人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明知申報人不符合條件仍幫助其申報職稱;

(二)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三)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七條  職稱評審監管部門應充分運用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通過提醒、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具體形式,有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篩查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

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選取部分評審單位,對其職稱評審情況進行抽查,或根據群眾來信來訪、網民留言、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以及抽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等,對評審單位進行督查、倒查、復查。

第六十八條  各級職稱評審監管部門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規范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查處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制作販賣假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各單位職責,依法依規對非法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嚴厲打擊論文代寫代發、虛假刊發等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十九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執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七十條  職稱評審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評委會組建單位和辦事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七十一條  職稱評審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用體系建設,依托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系統健全完善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庫)。誠信檔案庫主要記錄涉及個人的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違規情形、處理依據、處理措施、生效時間、記錄期限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條  申報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隱瞞被處分處理等相關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取消其職稱申報資格;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不當署名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或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經推薦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情節嚴重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建議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十四條  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由相關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十五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自治區各高級評委會負責匯總本系列(專業)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匯總全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

第七十六條  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以及違反評審程序和規定進行評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結果不予認可。

第七十七條  評委會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存在兩項以上違規行為或其中一項違規行為累計出現2次,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第七十八條  評委會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確實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恢復職稱評審工作,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

評委會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第七十九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責任,對所推薦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道德及廉潔自律情況把關不嚴,審核程序不完善,或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十條  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規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人社發〔202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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