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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4-09-18 09:45:10 來源: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瀏覽111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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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12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12日。各位考生,各省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論文指導文檔,大家可通過資料下載區域免費領取

原公告內容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51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廳起草了《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12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處(西寧市城西區昆侖路28號建工大廈6樓),并在信封上注明“《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意見建議”字樣。

2.電子郵箱:scc0971@163.com

3.聯系電話及傳真:0971-8258105 8258100(傳真)

附件: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高級職稱評價標準

(征求意見稿)

為科學、客觀評價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水平、創新能力和業績貢獻,加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領域高素質、創新型、專業化人才隊伍,更好服務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根據人社部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全省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培訓和開發、績效管理、薪資福利管理、員工關系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全省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才交流、培訓開發、就業創業、職業介紹、技能鑒定、人事考試、社會保障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以及相關行業社會團體、高校就業指導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在我省登記注冊、經依法許可或備案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的企業。

第三條 在全省經濟系列職稱中單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四條 評價標準由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組成。基本條件包括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學歷資歷、年度考核、繼續教育等內容;資格條件包括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成果等內容。申報人員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在我省申報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職責。

4.任現職內年度考核結果均應達到合格以上。

5.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

第六條 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

1.正確理解和執行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

2.較為系統掌握人力資源領域的專業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3.能夠擬定人力資源工作方案,承擔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的某個方面或某項業務。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技校畢業(以下統稱高中階段畢業)以上學歷。

(二)人力資源管理師

1.掌握并能夠正確執行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

2.具有系統的人力資源領域專業理論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3.有較豐富的人力資源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某個方面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服務項目。

4.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5.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6年;或高中階段畢業,取得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10年。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按照大專、本科學歷參加評審(下同)。

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初級職稱,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申請認定、晉升人力資源管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所從事專業應與其申報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類別相同、相近。

(一)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在取得中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工作滿1年,且通過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的,在取得中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工作滿5年,且通過高級人力資源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大學專科學歷,在取得中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與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工作滿10年,且通過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且受聘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務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工作滿5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初級職稱,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第八條 誠信要求

嚴格執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事業單位人員掛靠企業、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的),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當年評審資格,失信情況及其嚴重的撤銷本人職稱,在全省范圍通報并將違反規定的行為錄入國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九條 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

2.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3.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遲一年申報。

4.任現職期間,有違法、違紀及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或因直接過失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且與本人工作或職權范圍有直接關系的,不得參加申報。

5.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2.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練掌握人力資源專業標準、規范、規程、規章,推動人力資源工作有序開展。

3.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趨勢。

4.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培養、指導本專業本科生開展人力資源相關工作。

(二)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三條: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名前三),參與制定1項市(州)(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就業創業、勞動關系等領域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正式頒布實施,積極促進本地區、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利用。(附市(州)或相關廳局相關文件及證明)

2.作為骨干參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發展工作,主持設計并組織實施2場縣(區)級以上供需對接、崗位開發、就業創業指導、就業援助、勞動關系、政策咨詢等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3.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州)、縣(區)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對加強和改進本行業(地區、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做出較大貢獻。

4.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1部具有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本人完成5萬字以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雜志學術理論版,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2篇。

5.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立項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報告;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1篇。

6.作為主要撰寫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以上本單位(地區、部門)采用2篇以上,或獨立提出2項改進市(州)(廳)級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市(州)、廳(局)級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批準文件和發文文單);或組織專題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項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并推動改革落地見效(附改革方案和發文文單)。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人力資源服務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8.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七)制定1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附發布實施文件)。

9.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三條:

1.主持(累積2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3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能夠連年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組織實施或參與2場縣(區)級以上供需對接、崗位開發、就業創業指導、就業援助、勞動關系、政策咨詢等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3.完成2項以上市(州)或縣(區)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對加強和改進本行業(地區、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

4.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5)完成2項市(州)級、縣(區)級以上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經濟項目前期咨詢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附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5.在行業內核心期刊發表具有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

6.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有應用價值的人力資源服務技術創新成果,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20萬元或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附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到賬憑證)。

7.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開發產品,并取得1項及以上專利。(具有發明專利的需要提供專利證書。)

8.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人力資源服務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9.主持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經業內3名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0.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裁員人數連續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企業每年新招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崗位用以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附各年度新增人員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或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非公經濟或民營企業任董事長及總經理連續5年以上,期間無拖欠職工工資情況,能夠有效保障當地就業穩定性(連續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規模)并按標準為員工繳納醫療、社會保險(附各年度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

11.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期間,不斷推進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單位獲得1個以上青海名牌產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標(附市場監管局頒發的有效證書)。

12.青海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青海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主持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首次入圍青海企業50強榜單或青海民營企業50強榜單。

第十一條 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和正確運用人力資源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理論、技術、方法,準確把握人力資源工作規律和發展狀況。

2.具備深厚的人力資源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高標準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評估監督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等合規高效開展工作。

3.工作或經營業績突出,作為負責人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規劃、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組織發展等工作,在促進就業、服務人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

(二)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三條: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名前三),參與制定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州)(廳)級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就業創業、勞動關系等領域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正式頒布實施,積極促進本地區、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利用。(附市(州)或相關廳局相關文件及證明)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發展工作,主持設計并組織實施2場市(州)級以上,或4場縣(區)級以上供需對接、崗位開發、就業創業指導、就業援助、勞動關系、政策咨詢等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3.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州)(廳)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對加強和改進本行業(地區、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做出較大貢獻。

4.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1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本人完成5萬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

5.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立項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雜志學術理論版,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4篇。

6.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州)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3篇以上。

7.全面落實本專業領域相關政策,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政策綜合運用能力,在對實際工作進行全面歸納總結的基礎上,獨立提出2項改進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市(州)、廳(局)級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批準文件和發文文單);或組織專題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項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并推動改革落地見效(附改革方案和發文文單)。

8.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人力資源服務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9.作為主要起草人制定1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附發布實施文件)。

10.長期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艱苦邊緣地區以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基層一線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11.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三條:

1.主持(累積2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3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能夠連年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6.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6.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組織或參與4場省部級、市(州)級以上供需對接、崗位開發、就業創業指導、就業援助、勞動關系、政策咨詢等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3.完成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州)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對加強和改進本行業(地區、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做出較大貢獻。

4.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3)完成2項國家級和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經濟項目前期咨詢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附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5.主持或作為骨干,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一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獲獎證書為準)。

6.在核心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其中需有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

7.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有應用價值的人力資源服務技術創新成果,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或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80萬元(附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到賬憑證)。

8.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開發產品,并取得2項及以上專利。(具有發明專利的需要提供專利證書。)

9.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人力資源服務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3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10.主持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經業內3名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1.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裁員人數連續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企業每年新招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崗位用以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附各年度新增人員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或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非公經濟或民營企業任董事長或總經理連續5年以上,期間無拖欠職工工資情況,能夠有效保障當地就業穩定性(連續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規模)并按標準為員工繳納醫療、社會保險(附各年度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

12.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期間,不斷推進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單位獲得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青海省名牌產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標(附市場監管局頒發的有效證書)。

13.全國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主持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首次入圍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企業500強或服務業企業500強榜單,或在500強榜單內連續3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聯或省企聯頒發的榮譽證書或發布榜單)。

14.長期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艱苦邊緣地區以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基層一線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一)直接認定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學者、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人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認定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二)破格申報類

任現職后工作達到業績條件且貢獻突出,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職年限要求,可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相應資格條件項數。

1.具有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領軍人才、青海省優秀專家稱號的專業技術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可提前2年申報;

2.在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的人力資源服務專業賽事活動中獲得三等獎(銅牌)以上,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專業賽事活動中獲得一等獎(金牌),可提前1年申報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3.在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的人力資源服務專業賽事活動中獲得一等獎(金牌),可提前1年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4.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報。

5.參與制定(排名前五)2項地方標準,并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可提前1年申報。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件本專業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可提前1年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須為取得現資格以來所獲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的國家級項目范圍,指國家各部委列入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省級重點項目是省政府各項目管理部門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青海學者、青海省優秀專家、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領軍)人才,按照頒發證書確定。

第十七條 所稱“主持”,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單位負責人;“主持人”是指獎項、項目(課題)的“第一完成人”。“主要參與人”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等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 所稱“明顯的經濟效益” ,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 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不足1億元的其它企業年創利稅100萬元以上(須附稅務部門提供的佐證材料)。“明顯的社會效益”是指專業人員能夠通過努力,通過參與行業內項目建設、創新產品開發、專利申報、活動組織等,提升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從而對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第十九條 獲得市(州)、廳(局)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按最高級別晉升條件標準計算一次,不重復、累計計算。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未明確個人位次、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

第二十條 涉及公開發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學術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學術研究成果或取得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正式出版發行的學術著作。核心期刊參照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編著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開發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等收錄的期刊。

第二十一條 下列條件不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1.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無關的著作、論文、成果等。

2.在各類報紙、電子期刊、增刊、專刊、專輯、特刊、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

3.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道、通訊、簡報、新聞通稿等。

4.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可研報告、設計報告、技術報告、實施方案等。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管理系列不再按照《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青人社廳發〔2020〕61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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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許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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