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證考點:最大誠信原則


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證考點: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運用,就是保險人要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及要遵守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等。
一、對保險人的要求
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稱為合同前義務,采用無過錯責任。
(1)保險人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無須投保人詢問或者要求。
(2)若保險人對格式合同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產生的法律后果是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對投保人的要求
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及要遵守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原因:因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多少和是否承保,取決于保險人對其承保的危險的正確估計或者判斷。保險人如何估計保險危險發生的程度,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
三、告知義務人
投保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應當認為如實告知義務同樣適用于被保險人。
四、保證
(1)保證:保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一種關于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或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1)明示保證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記載的保證事項,需要投保人明確作出承諾。例如,在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
2)默示保證是指習慣上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保證某一事項,無須事前明確作出承諾。例如,在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應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具有合法性等。
3)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①保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義務。除默示保證外,均須列人保險單或其他合同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所作的陳述,是一種先合同義務,并不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但若將告知訂人合同,其性質則轉化為保證。
②保證的目的是控制風險,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發生的可能和程度。
③保證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違反行為將導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須由保險人證明其確實重要,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依據。
④保證內容必須嚴格遵守,而告知僅實質上正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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