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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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從各國保險立法看,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來源于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前者被稱為法定解除權,后者被稱為約定解除權。
(1)保險合同的約定解除權
保險合同的約定解除權,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解除權,這種解除權產生和行使的條件,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在合同條款中事先約定的。只要約定的解除事由不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為有效。
(2)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是由保險法規定而產生的解除權,即有關保險法律、法規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險合同的原因包括七種情形: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違法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意圖欺詐保險人保險金,或者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獲取保險金的,屬于違法行為。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4)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險人。
5)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6)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
7)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 30 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協商解除
保險合同是可以協商解除的,若保險人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向投保人提出解除已經訂立的保險合同,并與投保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則是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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