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級經濟師《金融》論文范文:新時代下對信托業務發展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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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時代信托;轉型必要性;潛在限制
一、新時代下的新變化
在資管新規頒布的大環境下,整個資管行業轉型升級取得成效:對資管新規的內容,各方面已形成共識,呼吁松綁的呼聲已平息,各類機構將精力聚焦于推進改革中;形成了總體的監管制度體系,金融脫實向虛的現象得到明顯遏制;各類機構競爭中有合作,優勢互補將是未來合作的主流;同業合作,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等規模下降;信貸結構得到系統優化,支持中小微企業明顯增多;各機構以資管新規為依托加速轉型。
嚴監管是2018年信托行業的關鍵詞,延伸到2019年,這一趨勢將繼續,并已形成新的發展態勢。去通道、降規模已成信托公司階段性共識,但在規模不斷下降的情況下,增強主動管理能力,提升整體報酬率,才能保證收入及利潤的不斷提升。嚴格按照資管新規開展業務,強化合規管理,甄選底層資產,控風險已成為信托公司避免踩雷,在打破剛兌的大背景下破除隱患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謀求轉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解決機構、居民財富管理的需求成為新的重點攻克方向,同時以消費金融信托為代表的零售業務已進入到信托公司的業務視野。
二、信托業務轉型的必要性
新中國成立以后,信托業經歷短暫的萌芽后,就因社會主義改革的浪潮而短暫消失。信托行業重新設立自改革開放開始,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對經濟體制進行完善的一個重要方向,各信托公司在積極適應環境的同時,迅速發展,成為了國家的重要金融支柱。
我國信托行業設立之初就被賦予了金融職能,而遠遠超過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范圍。從國家對信托公司歷次整頓的情況來看,信托作為銀行信貸的補充為我國改革開放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但同時信托又時常扮演“壞孩子”的角色。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中高速發展,金融行業在此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的同時,自身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和豐富。信托作為橫跨資本、貨幣、產業的“金融超市”,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但多以簡單的借貸形式為主。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利用分業監管的空擋,信托公司逐步成為了各機構資金流的“管道”,突破監管進行創新的“法寶”,為各機構資金的運用尋找“突破口”,在不斷加大杠桿的同時也隱藏了風險。但在當前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不斷成熟的大環境下,信托原有的粗放發展方式終將結束。
面對種種亂象,究其原因是信托業行業定位不清楚,主業不突出。銀行依托信貸業務,通過利差盈利;證券專注于資本市場,通過賺取交易傭金、為企業提供直接融資盈利;保險通過大數法則,為投保人提供一定權益保障的同時實現盈利。而信托作為金融體系內的重要支柱,卻未真正發揮出其應有作用,現有的盈利模式缺乏持續性,但如何轉型卻是漫漫長路。
三、影響信托業務轉型的潛在限制
1、信托財產的內涵可以進一步延伸
現階段我國對信托的功能定位是財產管理,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而從現階段信托的發展情況看,委托人委托的財產絕大多數以資金為主,鮮有以其他財產進行委托的案例,缺乏對其他財產領域的深耕。
在信托法的框架下,信托被賦予廣義的財產管理職能,但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支持,而無法推行。很多財產在理論上是可以成為信托財產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困難重重。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未建立,資金外的財產委托關系無法建立;對因信托業務而進行的產權變更過程中稅費的征收無法規避;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并不認可某些信托業務的法律關系等等。這些限制如果能夠突破,將有助于信托業務的未來創新轉型。
2、服務于的客戶群體可以更廣泛
信托對于“合格投資者”有明確的定義,強調高端私募的定位,信托也成為遠超銀行收益的理財機構。超高的收益源于很多信托投資的項目不符合銀行的審核要求,或因監管要求銀行無法直接參與。高收益也必然面臨高風險,所以對有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
但信托制度的建立并不僅僅是為服務高端客戶,高端客戶外的人群是否也有理財需求,或是其他的財產管理訴求,是信托所忽視的。信托“金融百貨”的定義,不應僅限于橫跨不同的市場,更應滿足委托人不同的管理訴求,推出不同層次收益率,不同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幫助委托人盤活既有財產,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理財顧問服務。
3、打破剛兌還需一定的過程
剛性兌付的出現源于信托公司對于自身信用的維護,也源于投資人對于投資風險認識的不足。信托無存款類業務,在資本實力、風險處理手段上與銀行有很大的差距。信托計劃不能按期兌付,意味著信托公司信譽的喪失和客戶的流失。委托人習慣于高收益零風險的市場環境,早已喪失了對風險的識別能力,也無從說起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有正確的判斷。
資管新規對剛兌的嚴格限制,是市場回歸理性的重要依據,也是下一步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剛兌意味著信托公司要加強主動管理能力,積極履行盡職管理的責任,提高自身風險處置能力。剛兌也意味著委托人要提高風險意識,提升金融素養,樹立自負盈虧的投資理念。但這一過程是持續漫長的,在未有諸如存款保險等新的風險緩釋手段出現前,很難有信托公司敢于打響打破剛兌的第一槍。
4、信托產品的凈值化管理方法還需探索
攤余成本法根據底層資產的到期收益率,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分期凈值化,未能真實反映交易對手的風險變化。而且即使非標債權的融資人出現狀況,也只能在臨近到期日體現出來,易造成兌付前信托產品估值大幅波動。而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法,信托產品二級市場尚未形成,缺乏連續市場交易和可參考定價基礎。同時非標債權型信托產品缺少市場評級基礎,不同類型的債權性資產不具可比性,無法實現公允價值評定。
以非標債權性資產為基礎的固定收益類產品投向單一,風險較為集中,即使進行了凈值化估值,委托人也很難在凈值的變化中識別風險,委托人承擔的風險未發生實際變化。同時該類產品存在收益上限,一旦凈值發生劇烈波動,存在凈值為0的可能,委托人的收益與風險未完全匹配。估值的主要責任在信托公司,而當前在風險實時披露和凈值調整方面未有統一標準;不同信托公司對同一主體的風險識別和估值標準也可能存在不同,信托公司難以真正免除盡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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