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及其派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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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及其派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1.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與損失補償的范圍
(1)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2)損失補償的范圍為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合理費用(指施救費用和訴訟支出)和其他費用。
2.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保險代位權(人的代位求)
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1)保險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①保險標的的損害發生必須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②被保險人必須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③保險人須已賠償保險金。
④保險代位權的構成不以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得到賠償為構成要件。
2)保險代位權的行使
①因保險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取得無須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自保險代位權成立之日起就當然地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已經成為債權人。
②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權后,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但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不得超過其已經賠償的保險金,以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
③保險人原則上不能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行使保險代位權。
④被保險人違反協助義務或者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求償權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⑤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可以在其損失范圍內主張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
(2)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并全損,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財產損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險標的物的物權的權利。
(3)重復保險情況下的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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