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級經濟師《金融》論文:試論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可行性分析


關鍵詞: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認繳制
《浙江金融》雜志創刊于1982年,是一份有著30年歷史的金融刊物。雜志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主管,由浙江省金融學會主辦,是浙江省金融界唯一公開發行的專業性期刊。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九民紀要》針對股東出資義務是否應加速到期,做出了規定。《九民紀要》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總體否認加速到期制度的觀點,改變了司法實務中的裁判傾向。因此,《九民紀要》是一次重大的理論契機,在現階段研究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
一、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實證分析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問題是貫穿于我國民商事裁判中的一個懸而未決的難題。在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以“認繳制”與“加速到期”為關鍵詞進行精確搜索,結果如下:2016年全年為21件案件,2017年全年為73件案件,2018年全年為371件案件,2019年全年為554件案件,截至2020年8月25日為348件案件。可以看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數量是隨著年份不斷增長的。
從地域分布上看,按照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東西部劃分標準來看,東部省份案件數量為863件,中部省份案件數量為213件,西部省份案件數量為306件。從中我們可以得出: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的區域,其有關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法律訴求越多。
從法院層級來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為827件,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為510件,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為31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為1件。據此可以得出:絕大部分有關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較少案件,基層法官相較于高級法官,亟須明確的法律條文、相同的裁判標準審理此類案件。
從案件審理結果來看,二審維持原判的案件數量為435件,二審改判的案件數量為384件,再審維持原判的案件數量為4件,再審改判的案件數量為7件。從中我們可以得出:在二審案件審理中,二審改判的占比為46%,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是54%。再審維持原判案件數量占比為0.48%,再審改判的案件數量占比為0.84%。因此在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中,二審法官與一審法官對于此案件所持有的觀點具有較大出入,極易改判。
以上分析指出,在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有關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案件中,從年份、地域、法院層級和案件審理結果的樣本中,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相關案件在逐漸增多。在案件審理當中,法院法官審理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一審與二審的案件判決結果存在很大出入,不同法官對相同案件具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其緣由在于審理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未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目前亟須建立“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重新構建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與公司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解決認繳制帶來的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難題。
二、構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構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需要從理論與實踐雙層面進行必要性分析。目前,針對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的理論呼求與實踐需求,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理論呼求
1.亟須建立與認繳制相關的配套制度規范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既是緊跟國際自由主義經濟活動的理念,減少行政干預,又契合我國“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時代精神,煥發了市場經濟活力。但此次改革,在立法準備上,卻略顯急躁了。例如:將公司的資本制度由注冊資本制修改為認繳資本制度。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自主決定繳納出資期限。這就帶來了一個顯著的問題,沒有與認繳制配套的相關制度規范。
資本是公司的米,又被稱為公司的血液,公司資本制度,無疑是《公司法》制度的基石。修改后的認繳制在出資的期限方面,股東可以通過出資協議自主決定出資期限,從而導致許多問題尤其是如何保障債權人利益面臨著巨大挑戰,當公司資產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股東未屆期出資義務是否應當加速到期,我國學術界以及實務界中存在很大爭議。出于對減少公司濫設、提高公司品質,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利益,堅持資本維持原則、防止股東濫用權利等方面的需要,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是最為恰當的路徑選擇。
2.完善公司債權人對代繳股東的請求權制度
王利明教授認為,請求權是一項要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實現對于利益的維護具有重要作用。在《公司法》中,當公司債權人因公司股東未到認繳期而未實繳時,請求人民法院支持自身向公司代繳股東進行債務清償,這項權利就被稱之為公司債權人對代繳股東的請求權。
代繳出資股東是指處于未完全繳納出資狀態的股東。第一種情況是已經到達最終繳納出資期限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情況是未到達分期繳納出資期限的股東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情況主要是因認繳制帶來的問題,它因取消了最低出資年限而形成百年出資期限的公司。當公司債權人因公司債權,對公司股東請求債務清償時,如何對其適用權利行使的時間、股東、償還數額、歸屬、行使的方式進行約束,如今《公司法》未能進行詳細規定。
(二)實踐急需
1.案件當事人的訴求與法官的裁判觀點相去甚遠
從上文中的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案件樣本分析中,我們得知:在二審案件審理中,有46%的比例是二審改判的,54%的比例是二審維持原判的。再審維持原判案件數量占比為0.48%,再審改判案件數量占比為0.84%。因此在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中,二審法官與一審法官對于此案件所持有的觀點具有較大出入,極易改判。
(2020)京民終350號判決書與(2020)京民終42號判決書皆承認在公司認繳制下公司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但對于股東出資義務能否加速到期,雙方持有不同意見。同一地區法院對于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竟會出此不同意見,排除案件不同情形干擾,法官判決與案件當事人的訴求也存在較大差異,很難令雙方當事人滿意。由此可見針對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規范統一的法律規范已是迫在眉睫。
2.認繳制帶來的經濟成本在逐漸擴大
認繳資本制度的出現符合了我國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階段的客觀規律,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以及經濟形勢的變化,認繳制帶來的經濟成本也在逐漸擴大。
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公司的資本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資本都是確保公司正常運行的保障。認繳制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相應地公司債權人也享有對公司代繳股東的債權請求權。但是在現實交易中,公司債權人很難從公司代繳股東那里獲得請求權。一則是因為現有《公司法》沒有對二者利益進行很好地平衡,側重于保護公司股東的期限利益,沒有對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進行詳細規定,二則是因為公司交易方(債權人)要想確認公司的經濟實力(償債能力)單純地從公司現有資料中是獲取不到真實資料的,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進行風險評估。這無疑增加了我國公司交易雙方的經濟成本。
另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在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案件中,一審審理終結的現象是不多見的,而且牽涉到公司股東出資情形,案件流程很大概率將會走進強制執行程序。并且案件情況復雜多變,流程繁多,時間跨度長,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無論是案件當事人付出的司法成本,還是審判機關付出的司法成本都是巨大的。
三、構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商法中有關加速到期制度解讀
《破產法》第35條與《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了在公司破產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擁有向公司股東追繳尚未完全繳納出資的權利,不受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東出資期限的限制,這是在我國《公司法》中有關加速到期制度的確切規定。
(2019)京03民初349號認為:雖然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采用認繳制,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經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而公司未申請破產。在此情況下,對股東出資不加速到期將致債權人的利益失衡。訴訟中,公司股東主張其已足額繳納出資,但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在公司破產情形下,毫無疑問可以根據《破產法》有關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但是在非破產情形下,如何實現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現有法律條文沒有做出有效規定。因在商事審判中應當充分考慮商事糾紛的特殊性,原則上應當優先適用商事法進行裁判。我們應在《公司法》中完善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將破產情形與非破產情形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進行合理歸納,對公司股東享有的期限利益進行規范和平衡,構建公司債權人對公司代繳股東的請求權制度。
(二)強化我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我國公司被動信息披露制度
2007年1月30日,我國證監會發布第40號條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0年7月24日,時隔13年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信批辦法》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不僅僅是對公司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公司交易雙方做出理性交易的保障。十分可惜的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適用《信批辦法》征求意見稿。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大多數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結果,比如《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另外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登記的企業信息也僅僅包括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等等,并不全面,而且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部分事項企業可以選擇不進行公示。公司交易方在交易前期獲取的公司信息十分有限,對于交易中的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很難準確判斷,從而為后續公司正常經營造成了不穩定的風險。
2.建立我國公司主動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應當局限于被動披露,還應包括主動披露。公司為了獲得更好的交易機會,降低交易風險,應當主動披露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披露自身真實的實繳出資信息,這不僅顯示出公司自身的自信,也是公司抵御交易風險的重要砝碼。我國公司主動信息披露制度如今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企業主動信息披露制度,僅在海關稽查管理制度有所體現。
2016年6月19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正式將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引入我國海關稽查管理制度。主動披露制度體現出企業與海關共同維護我國進出口貿易安全,完善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將極大緩解海關工作人員工作壓力,強化企業遵紀守法的法制意識,建設和諧公平高效的新時代海關。企業主動披露制度能夠將企業“被動”化“主動”,這不僅能夠減輕管理機構的壓力,還能夠建設企業與政府之間良好互動關系,踐行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更好地服務于企業經濟的發展。
我國《公司法》應當適當引入公司主動披露信息制度。一方面政府機關能夠有效地對企業進行監管與服務,另一方面敦促企業自身信息公開透明,遵紀守法。
(三)運用行政手段監督公司資本運行
《公司法》作為一部市場規制法,它不僅體現出私法的自治屬性,更多地呈現出一份濃厚的公法色彩。為了解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案件難題,通過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從公司內部途徑找尋解決路徑。另外為了更好地構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用行政手段監督公司資本運行不失為一條妙計。
1.建立公司破產風險預警分級制度
我國的工商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管與服務工作中,如若發現公司具有破產風險,可以建立公司破產風險預警分級制度,設立統一、分級的適用標準,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條例。具體操作可以從公司的債務資本比例、公司盈利能力和企業司法風險程度等多角度分析公司的破產風險。當公司達到了公司破產預警情形時,應主動在全國企業信息公開網上進行披露;當企業自身通過調整,公司破產預警情形消失后,工商管理機關可以撤銷或者降低企業破產風險等級。
2.建立運用行政手段使公司破產制度
在司法實務中,即使案件勝訴,公司債權人也常常會遇到因公司無財產可執行而終結執行的尷尬境地。法官主張:我國《破產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分別針對企業破產和解散清算的情形規定了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但對仍在正常經營中的商事主體能否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問題,相關法律規范均未有規定。因此對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制度采取不予支持的觀點。
我國公司破產情形主要包括自身主動申請宣布破產與法院宣布破產,而并不包括行政機關宣布公司破產。現如今的破產申請程序與條件繁雜,因此有必要通過運用行政手段強制公司申報資產負債表,分析公司資產分布,從公司外部決定公司強制破產,這也許是最快地解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難題的辦法。
四、結語
在公司資本認繳制的確立下,公司股東的期限利益得到了充足保障,但是公司股東利益與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機制遭到破壞,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在非破產情形下進行了大幅度弱化,公司債權人在面對公司代繳股東時,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很難從現有的公司法律規范中,尋求到有關法律條文支持。解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難題的成本在日益擴大,而我國的信息公示制度、個人信用破產制度和社會信用破產制度又是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公司法》是不現實的。本文從公司內外部入手,從交易的各個環節出發,賦予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研究公司債權人對代繳股東的請求權內容,在《破產法》中找尋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痕跡,以強化我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運用行政手段監督公司資本運行為兩翼,明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力求解決公司、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三者利益失衡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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