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知識點及習題:違法從事商標代理的法律責任
【知識點】違法從事商標代理的法律責任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68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2)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來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3)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一)行政責任
1.由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行為
2.管轄與通報
3.記入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全國的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信用檔案信息進行歸集整理,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信用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協助進行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監管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協助開展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
商標代理機構存在因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 停止受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期間屆滿,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恢復受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代理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二)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商標代理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三)刑事責任
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違法代理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單選】下列不屬于行政處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主要措施的是( )。
A. 停止代理行為
B. 罰款
C. 警告
D. 記入信用檔案
【參考答案】A
【解析】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由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行為(警告、限期改正、罰款),記入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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