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高級經濟師評審政策解讀:評審附則


附 則
第九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職(執)業資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聘為經濟師的職(執)業資格。
第十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有關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申報截止日期。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須是任現職或同職級以來所取得的,且為第一作者。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 本條件所列企業經營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業副總經理以上級別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者是具體從事生產、經營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以項目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排名須在前 5 位。“省部級鑒定(驗收)”是指項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或驗收,通過者須提交鑒定(驗收)相關資料。調查報告、發展規劃、管理咨詢報告、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單位)鑒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 5 位,被采用的須提交有關單位采用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批復和執業資格證書須提交原件。本條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鑒定意見和省轄市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上繳稅收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
第十五條 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和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增刊、專刊、特刊、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下從事經濟工作人員適用科研課題、專題調研報告、重點攻關項目、重點工程項目、指導龍頭企業相關條款可認可縣級相關成果。
第十七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高級經濟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職稱[2014]10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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