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分析專練(四)


【案例】
甲有色金屬廠是某市產業部下屬的國有企業。假設2008年3月18日,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屬廠。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該有色金屬廠破產。管理人及時擬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人,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B二人,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
2008年11月30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該廠曾在2008年1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萬元債權,同時,有人舉報2007年2月20日,該市產業部將甲有色金屬廠所有的一臺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使用。
【問題】
(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2)此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如何通過?并說明理由。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
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5)對某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不享有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于A.B二人的債權均有破產企業財產作擔保,因此其對本次債權人會議關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
(2)A和B不享有表決權,那么通過此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應該經過5人以上(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在350萬元以上(1/2以上)。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因此,該破產企業的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5)對該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這里雖然是在破產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的,但該行為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前發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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