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高級經濟師備考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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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1、通常情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有: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2)附條件、附期限合同。
二、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 無效合同的處理后果: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三、無效合同
1、概念: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團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無效合同的處理后果: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四、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1、概念。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2、 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
3、撤銷權
(1)行使:主體、方式
(2)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甲與乙訂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詐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該合同。根據《合同法》下列有關撤銷合同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合同訂立時無效
B、自乙方提出撤銷請求時無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請求時無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無效
答案:D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2、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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