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國家公務員申論熱點時評:讓權力不敢再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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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辦、國辦正式下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從記錄、通報、追責三個環節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約束。規定提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責。(3月31日,新京報)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現象屢治不止,某些領導干部在權力行使上的無所顧忌主要源自以下兩個方面:一,地方政府發函干涉司法部門辦案的事情時有發生,卻很少聽說哪個官員因此獲罪或被問責,也沒有法律對"行政干預司法"作出明確的罪名界定;二,很多時候,地方政府出具求情公函也確實能起到實際作用,這無疑進一步刺激了領導干部拿權力干預司法的欲望和沖動。
領導干部用權力干預司法活動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這構成了對于司法公正性的侵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追求的最高目標。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中要體現公平和正義,做到客觀、公平、合法、合理。而法外干預的一般規則是:只認權,不認法;只認局部和部門利益,不認全局利益;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別人的利益。這既破壞了司法環境,也違反了公平和正義的法律精神。如果聽任法外干預,最大的惡果就是導致司法不公,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則,污染了法律的"水源",使人民群眾有冤無處伸。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應該在任何時候都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法律權威性是法律的核心要義,而保持司法審判機關的獨立性是維護法律權威之必要條件。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辦案。
此次規定的下發,就是要將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里,對不尊重法律的行為予以嚴懲,藉此讓權力學會尊重法律,讓干部懂得敬畏法律,讓權力不再敢去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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