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建筑物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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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建筑物共有
【案例】
尚某與陶某系同一單位職工,共同居住于單位家屬樓同一層相鄰。兩戶住宅中間,有一條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個臨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將這條樓道打上隔斷,自己裝雜物用。陶某入住時發現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斷的意見,尚某沒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雙方都交房款購買了住房的所有權,住房成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斷、該處樓道應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經過單位領導調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訴。試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解析】
答:本案中當事人各自購買了住房的產權,形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法律關系,是一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本案中的爭議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問題。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共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間的規約,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權、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等共同享有的財產權利。在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狀態下,共有權與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說,在共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沒有達成約定時,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都應享有法定的權利。其中專有所有權是核心,取得了專有所有權也就意味著有共有權,喪失了專有所有權也就意味著喪失了共有權。區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為,侵犯了陶某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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