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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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債權
【案例】
甲向乙、丙借款。為還欠款,甲與乙、丙約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債,將該房產權歸乙所有,再由乙承擔對丙的債務。經過協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了解到該住房被當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沒有成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乙也沒有償還丙的債務。問題: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償乙、丙的欠款是否構成代物清償?
(2)本案中,由乙償還甲欠丙的債務是否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解析】
答:
(1)沒有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依《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債務人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的標的履行義務,但經協商一致,債務人可以其他標的履行,即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發生效力的要件為:
1)必須以原債務存在;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兩種給付在價值上可以有差額,但須雙方當事人約定;3)雙方當事人有關于代物清償的協議;4)債權人必須現實地受領給付。代物清償具有消滅債的關系的效力,即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消滅。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抵償對乙、丙的債務,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但乙作為債權人,因為該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沒有現實地受領代償物,因此代物清償沒有實現,甲與乙、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消滅。
(2)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條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務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由第三人承擔,但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依據《民法通則》第62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符合時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債務是可以依法轉讓的義務,甲將該債務轉由乙承擔,須經丙的同意。但該債務承擔是以甲與乙之間的債務承擔協議為基礎的,而該債務承擔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即以乙現實地取得甲的房產為前提的,現在乙沒有能夠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權,即該債務承擔協議未成就,該債務承擔協議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擔甲欠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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