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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期限與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4-11-05 13:04: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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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期限與訴訟時效

  【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辦理出國手續向李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王某在出國前將錢款還清。此后王某出國,在國外生活了3年,期間李某與王某一直電話聯系,但是雙方對借錢一事卻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國,李某因蓋房急需錢,找到王某,王某表示盡快還,并在原字據上寫下“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時,王某稱債務早已過訴訟時效,不用返還。問:

  (1)李某對王某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已經屆滿?

  (2)王某在字據上寫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的行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王某欠他的錢?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給王某錢時,雙方未在字據中約定還款期限,則2003年王某回國時李某請求王某還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答:(1)已經屆滿。《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權利人在2年內不行使民事權利,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也將喪失勝訴權。本題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錢給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錢,時間已經過了3年,李某債權的訴訟時效2年已經屆滿。

  (2)李某對王某債權已經到期,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自愿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構成不當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償還借款。但是對于本題中王某已經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所以本題中王某在字據上寫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的行為屬于新的承諾,因此而形成的還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3)綜合上述,李某能夠通過訴訟要回王某欠他的錢,因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諾,該新的還款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

  (4)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此時李某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未定清償期的合同,債權人李某可以隨時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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