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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考遼寧考區公務員網上報名確認須知

更新時間:2014-11-03 10:10: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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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報名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5年錄用公務員考試并且通過資格審查,并且考區選擇遼寧省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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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考遼寧考區公務員網上報名確認須知

  一、網上報名確認的對象

  在《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報名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5年錄用公務員考試并且通過資格審查,并且考區選擇遼寧省的考生。

  二、網上報名確認的網名、網址

  遼寧人事考試網:http://www.lnrsks.com

  三、網上報名確認的時間

  2014年11月2日9:00至2014年11月7日16:00

  四、網上查詢下載打印準考證的時間

  2014年11月24日10:00―2014年11月29日12:00

  五、網上報名確認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選擇考試地點:

  為方便考生就近參加考試,今年我省設置兩個考試地點(城市),分別是沈陽和大連,考生可自愿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報考銀監局、證監局考生按國家要求必須在沈陽參加考試。

  (二)上傳照片:

  1、要求上傳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藍底證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0KB以上,30KB以下。

  2、根據上述要求提前準備好電子版照片后,再登錄網站進行報名確認。

  3、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館、照片沖印服務中心等或使用相關軟件處理好電子版照片。

  (三)考務費

  1、我省統一使用易寶支付平臺(支持28家銀行)進行繳費。報考人員繳費后須重新登錄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如有問題請及時同易寶公司聯系(電話:4001500800)。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

  2、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遼價函[2014]41號文件規定,考務費為50元/科。

  3、需要收據報銷的考生,在網上報名確認結束后,持訂單號、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三樓辦公室索取發票。

  4、網上支付考務費時,一定要詳細記錄您的繳費訂單號并妥善保管,以備后期核對繳費情況及領取發票。

  5、享受考務費減免的考生,在上傳照片審查通過后,于11月4、5日持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和低保證(原件和復印件)或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原件和復印件),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考試地點選省直的考生)或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考試地點選大連的考生)辦理相關手續。

  6、未按期繳納考務費的確認考生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六、更改錯誤信息的考生

  1、姓名中明顯的錯別字、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個別數字。在上傳照片審查通過、網上繳費后,于 11月4、5 日持本人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考試地點選省直的考生)和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考試地點選大連的考生)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2、更改考試地點。于 11月4、5 日持本人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辦理相關手續,然后再進行網上確認。

  七、報考涉密部門的考生,于11月4、5日持本人身份證、電子版照片直接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辦理現場報名確認(不采用網上報名確認)。

  八、打印準考證

  1、繳費成功后(減免費用人員到現場辦理相應手續后),本次網上報名確認工作完成,請考生于2014年11月24日10:00―2014年11月29日12:00再次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查詢、下載打印準考證。

  2、報考涉密部門的考生于2014年11月25日―26日到遼寧人事考試局一樓憑身份證領取準考證。

  九、網上報名確認咨詢電話

  1、考務咨詢電話:

  (省直考區)024-23447330

  (大連考區)0411-84618283

  2、易寶支付公司電話:4001500800

  十、現場業務辦公地址

  1、遼寧省人事考試局

  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2號綜合樓B座一樓大廳。

  2、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

  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沙河口區聯合路100號1樓大廳21號窗口) 電話:0411-846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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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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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規則

  (一)在考試前5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應考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秾I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九)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十二)在閱卷過程中,如發現異常雷同考場試卷,將按有關規定給予五年或終身禁考的處理。

  十三、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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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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