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考申論熱點:"法官跳槽"需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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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考申論熱點:"法官跳槽"需理性看待
【背景鏈接】
39歲的年輕法官張偉將辭職信和工資條發到網上后,引發了人們對“法官跳槽”這一現象的關注。在很多人看來,跳槽后的法官適合做的工作就是律師,因為他們具有豐富的人脈資源。然而律師們認為,人脈資源對于跳槽的法官來說并非最重要的,那么什么又是律師事務所看上的呢?
【標準表述】
[問題闡述]
最近,“法官跳槽”現象引發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之所以關注這一現象,既有對現有法官人才流失的擔憂,也有對辭職法官濫用其原有職務影響力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的擔憂。不管出于何種原因,老師以為,對“法官跳槽”現象需要理性看待。
[解析]
首先,辭職法官們的職業選擇自由要得到尊重。無論是憲法還是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辭職法官們都有職業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從法律角度上講無可厚非;從人性角度上講,趨利弊害是人的本性,在利益面前,人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在是否辭掉法官職業選擇上,相信具有較高法律人邏輯思維的法官比普通人會做出更好的判斷。不過,在保障法官們職業選擇自由的前提下,作為法院,應當多從人才流失角度反思下法官辭職現象:是人文關懷的缺失,還是職務晉升機會不夠抑或是薪水不高引發法官的辭職?畢竟,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還需要有真才實學、有能力的法官去防守。
其次,對辭職法官做好事后監管。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辭職后,其原所在人民法院要對其從事法務工作的情況做好監管,必要時,要將本院辭職原法官的個人情況對外做出公示說明,以利于社會監督。另外,司法行政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也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監管工作。
最后,完善對辭職法官管理的相關制度建設刻不容緩。法官辭職后,雖然其要受“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規定的約束,但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可由他人出面,其在背后仍然能夠利用原有影響力左右案件審判的結果,避免這種情況需要完善現有法律。還有,如果辭職法官違反了《法官法》的相關規定,其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由哪個部門處罰等也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
總之,全國公務員考試網老師認為,只有理性看待“法官跳槽”這一社會現象,我們才能在尊重辭職法官職業選擇自由的基礎上做好權力濫用的各種防范工作,也只有把好辭職法官權力濫用這道關,社會才能對正義實現有更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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