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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刑法專項練習(二)

更新時間:2014-04-24 16:42: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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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各省事業單位考試已經開始進行,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校特提供公共基礎刑法專項習題供大家練習,祝大家在環球網校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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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刑法專項練習(二)

  1.張某的次子乙,平時經常因瑣事滋事生非,無端打罵張某。一日,乙與其妻發生爭吵,張某過來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對本案中張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

  A.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B.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C.張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D.張某和甲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2.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淫,便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乙驚醒后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甲的行為( )。

  A.屬于強奸預備 B.屬于強奸未遂

  C.屬于強奸中止 D.不構成強奸罪

  3.下列哪一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 )

  A.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

  B.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

  C.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

  D.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律進行跟蹤調查

  4.李某系A市建設銀行某儲蓄所記賬員。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時,李某發現本所出納員陳某將2萬元營業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未鎖)。當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內無人之機,返回所內將該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后藏到自己辦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紙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發,贓款被他人找出。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既遂 B.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未遂

  C.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既遂 D.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

  5.依據法律規定,在管制的判決和執行方面,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

  A.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B.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C.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酌量發給報酬

  D.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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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A。解析:本題的考點是正當防衛問題。本案中“乙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乙對張某實施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和時間條件。“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甲為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打擊,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和防衛目的的要求。雖然將乙打昏在地,但從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強度對比來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而張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時,卻侵害乙的生命權,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張某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答案】B。解析: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稱為不能犯的未遂。其中對于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所導致的未遂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甲誤認為乙是婦女而意圖強奸,發現乙是男人后逃跑,符合對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特征,屬于強奸未遂,B選項正確。

  3.【答案】B。解析:選項A屬于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B只是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選項C屬于為了盜竊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D屬于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也構成犯罪預備。

  4.【答案】C。解析:貪污罪(《刑法》第382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還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貪污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①前者除侵犯財產外還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后者只侵犯了財產;②前者的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后者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③前者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的侵吞、竊取、騙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為分別是特定的竊取、騙取與侵占行為,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④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題中李某雖然在行為方式上是竊取,似乎符合貪污罪客觀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竊取的2萬元營業款并沒有利用其記賬員的職務便利,因為營業款是出納員保管,所以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區別是: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就是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本題中李某已經將營業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實上已經脫離了銀行的控制,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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