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的特征
更新時間:2014-01-03 14: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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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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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首先是一種社會現象,它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是客觀存在的;法是人們對客觀現象的認識的產物和結果。所以法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人們主觀認識的產物。換言之,法是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標簽。
法有以下幾個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規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會性,法不調整單純的思想,法不調整所有的行為,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強調的是法的反復適用性。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公共權力機構一般指國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強調的是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平等對待一切社會成員,法律的要求始終對全人類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強制性。
這里特別強調國家強制力是通過法定程序間接地表現出來的。但是國家強制力不是唯一保證法律實施的工具。
5.法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在社會成員之間財產關系上出現了“我的”、“你的”之類的觀念,即是權利義務觀念形成,這是法產生的主要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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