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范文:反壟斷法


公平競爭與真正繁榮
在《反壟斷法》制定之時,就有意見認為,該法關于反行政壟斷的內容規定不夠,是《反壟斷法》的一個重大缺陷。自《反壟斷法》2008年正式生效之后,又出現不少批評意見,認為《反壟斷法》執行不力,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但近期以來,連續發生的兩起針對藥品和互聯網的價格反壟斷執法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起是針對民營企業非法控制抗高血壓藥復方利血平原料藥,哄抬價格、牟取暴利,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罰款逾700萬元;另一起是針對國有企業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在寬帶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進行調查。對此,社會各界反應不一,有人認為此次的反壟斷執法,尤其是調查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寬帶接入領域壟斷問題,表明《反壟斷法》并非紙老虎,我國的價格管理工作正從過去的價格監管向反價格壟斷升級,反價格壟斷工作正悄悄提速;也有人認為,雖然此次反壟斷執法案件之一是直接針對大型央企,對于震懾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對于民生利益影響更大的其他壟斷企業沒有被調查,使得本次反壟斷執法有“只拍蒼蠅不打老虎”之嫌。我們認為,這些意見都有一定道理。對于此次的反壟斷執法案件,不能只是作為一個簡單個案來探討,而是應該放到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社會背景下來分析。
首先,要充分認識公平競爭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實現了許多領域的繁榮。回首走過的道路,總結成功的經驗,不少人概括提出了“中國模式”、“北京共識”的理論觀點。“中國模式”、“北京共識”的理論都特別強調一個國家要按照自身的國情和特點進行發展,在發展中改革探索,逐步形成國家的新制度安排。但是,在強調自身特性的同時,必須遵循一般的規律性,我們認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只有公平競爭才能帶來真正繁榮。繁榮有兩種,一種是真正繁榮,另一種則是虛假繁榮。虛假繁榮是表面看起來很美,實際上危機四伏。真正繁榮是一種可持續繁榮,有著合理的、穩固的政治、經濟、社會結構和支撐,是個體與整體的共同繁榮。真正繁榮是一種公平的繁榮,全體國民和企業都有公平的發展環境,雖有優勝劣汰,但非弱肉強食,成固可喜,敗亦無怨。公平競爭是激發社會活力的最有效規則,勝利者能夠更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失敗者也不會因公平競爭的不利結果而挫傷積極性,社會財富總量得到進一步增加,國民和企業的創造活力不僅不會受損,還會得到更正面的刺激。
自2007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由于國際經濟環境惡化,我國出口行業受到很大沖擊。雖然政府投資對于保持經濟發展速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畢竟不能長期依賴于此。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擴大內需,就成為近幾年來國家和各級政府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從本質上講是提高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提高發展的質量,要解決的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使“蛋糕”做得盡可能又好又大。提高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不僅要靠科學技術的發展、管理制度的創新、勞動力素質的提高等,還要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否則,生產要素的效率不可能得到充分實現。良好市場環境的基本判斷標準,就是能否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壟斷是妨礙公平競爭的一個重要因素。壟斷的形成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并非所有的壟斷都不合理不合法。只有那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且濫用此種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壟斷,才是應當反對的壟斷。
其次,要清楚認識企業規模并非越大越好。
當前,各級政府主導各行業布局發展和差別對待不同性質不同大小企業的情況,仍然比較普遍。由此也就形成了許多“大而不強”的企業,這類企業常常“大”于企業規模、國內市場占有率和高額利潤,而“弱”于生產效率、國際市場競爭和技術創新。實際上“大而不強”是一個邏輯悖論,因為通常只有強才能做大。企業不強而大,要么是手段不夠公平,要么時間不能維持長久。不少人為某些壟斷性大企業被貼上“大而不強”的標簽而鳴不平,認為這些企業之所以不強是因為其承擔了許多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并非單純的承擔企業責任。對此應當予以承認,但這并不能作為這些企業壟斷行為合理性的根據。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是壟斷經濟的登峰造極形態,是經濟專制的典型表現。市場經濟必定是民主經濟,經濟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經濟領域的反映。有人認為,壟斷經濟可以減少企業數量,降低管理的難度;可以防止重復建設,避免資源浪費;可以壯大企業實力,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但是,事實卻是相反,壟斷經濟下一些大企業掌握國家經濟命脈,大而不能倒,調控更加復雜,管理更為困難;有些高利潤率領域的重復建設很嚴重,低利潤率領域的投資明顯偏少,尤其是公共產品供應不足;企業的規模很大,但是效益不高,競爭能力不強。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生存發展能力不是靠大而是靠強,只要在某些方面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就能夠生存下來并逐漸壯大。大而不強的企業必須在市場公平競爭中做強,否則隨著民主政治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最終只能被淘汰。
企業規模的合理性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不同行業、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下企業的合理規模可能都會不同。企業是合并還是分離,應當看市場競爭的需要,不是企業越大越好。企業越大,企業的組織管理成本也越高,面臨的各種風險也越多,并非大就是好。當然,企業也絕非越小越好。事實上,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規模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但特定時空環境的企業肯定有其邊際效益的臨界點。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通常越大越安全,其安全不僅在于其經濟力量和創新能力,更多的在于其社會影響力。企業大到市場無法選擇,政府不敢淘汰,則是其最安全的狀態。但是如此一來,就會形成公司的統治和資本的壓迫,民眾要承擔所有的不利后果。這顯然是任何民主國家和社會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政府必須合理限制企業的規模,不能允許某些企業壟斷市場攫取高額壟斷利潤,更不能允許某些企業挾持政府破壞整個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產業經濟的結構平衡。
再次,要綜合運用多種措施才能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就反壟斷來說,目前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有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各有不同: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國家工商總局則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協議除外)等方面工作。有的學者認為,雖然有三家機構從事反壟斷執法工作,但都是政府行政機關在執法,由此就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如果政府行政機關執法不力,消費者無法采取進一步措施;二是對于各種行政壟斷問題難以有效解決。出于各方面原因,允許消費者作為壟斷行為的受害者直接啟動司法程序,在近期還難以實施。但是,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問題:一是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和反價格壟斷的執法工作。通常來說,壟斷利潤最終需要通過壟斷高價來實現,不論是經濟壟斷還是行政壟斷,只要把住價格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產生危害。二是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根據現行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包括重要的儲備物資、國家專營的產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藥品、教材、天然氣、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電力、軍品、重要交通運輸、郵政基本業務、電信基本業務、專業服務等13類,除此之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但對于“重要的儲備物資”具體包括哪些則并無明確規定,國有煤礦的煤炭、石油等價格仍然受到政府價格指令的控制。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與民生有巨大關聯,其定價不引入市場機制,其合理性就難免備受質疑,反價格壟斷監管也難以對其發揮作用。三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寬市場準入,引入更多的市場競爭者。在許多情況下,壟斷的產生不是經營者集中造成的,而是一開始市場上的經營者就不足。對此,單純的反壟斷執法工作無法解決問題,必須靠其他配套制度來解決。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有些企業面臨世界范圍內的競爭。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確實需要某些措施如允許一定程度的壟斷,以保護自己的民族企業,但這只能是特殊時期的權宜之計,而不應變成一種長期的制度設計。因此,經濟領域市場化的改革方向不應改變,逐步消除妨礙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制度、體制、機制仍將任重而道遠。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不僅要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還要采取完善行政審批制度、開放市場準入、加強稅費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近段時間以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進一步改革、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領域、允許地方發展民間小額貸款機構、選擇地方試點某些行業由營業稅向增值稅轉型等,都是積極的市場化改革方向,有利于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希望此次的反壟斷執法,能夠成為各領域全面推進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一個新起點,而不是偶然閃現的一個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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