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甘肅省政法干警考試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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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向招錄對象是哪些?
答:2013年全省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對象分為三類:
一是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
二是2013年8月23日前在甘肅省服務期滿且未經組織、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置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四項目”人員,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
三是退役士兵,須現為甘肅省戶籍人員。
二、定向招錄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采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考的方式進行。報考者錄取后即定向、定單位,并與招錄部門及培養院校三方簽訂委托培養協議書,由培養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培養結束后,合格者到定向單位工作。
三、培養層次有哪些?
答:本次招錄培養分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個層次。其中:
(一)專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二)本科教育,采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考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
(三)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應用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四、培養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本次定向招錄對錄取人員的管理有六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培養方式。錄取人員通過定向培養的方式,首先到報考職位對應的大專院校學習2年,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
二是學習費用。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三是畢業錄用方式。對于合格畢業生,所在院校將其檔案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定向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四是服務年限。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五是學習不合格人員的處理方式。在校培養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
六是違約處理方式。被培養的學生畢業后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五 、招錄條件是什么?
1、基本條件。一是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二是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三是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具體條件以《招考公告》和《職位簡章》為準。
2、身體條件。總體要求是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報考基層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統職位的,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試行)》(國人發〔2005〕1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其中,報考公安系統特殊職位的考生還需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進行體檢,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色盲;報考電子物證、網絡犯罪偵查、痕跡檢驗、法醫等特殊職位的,單側裸眼視力5.0以上。
3、學歷條件。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且取得相應的學士學位;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雙語試點班的,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具體要求以職位資格條件為準。
4、年齡條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 35周歲以下(197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3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退役士兵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其中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區的,可放寬至27周歲(1986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具體職位年齡要求見《招生簡章》。
5、其他條件。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2008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為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
(5)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
(6)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政法工作的人員。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怎么理解和認定?
答:是指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學生,即具有教育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或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不包括電大、夜大、函授、自考等成人類教育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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