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解析:“言論自由”勿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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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吳虹飛在擁有百萬粉絲的微博上稱要“炸建委”和“炸人才中心的居委會”,被警方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控制,后從 “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并被罰款500元。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后獲釋。
此事引發了公眾輿論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微博是“私人領域”,處罰吳虹飛“匪夷所思”,這是公共權力“以言獲罪”;另一種看法認為,微博是公共傳播的“公共領域”,警方處置得當,尤其是一名公眾人物,言語更要負責任。你怎么看?
【熱點解析】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權利”的認知與訴求也從生存層面上升到權益保護層面,對發言權、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等更加重視。同時,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聯網媒體的不斷發展也為人們行使這些權利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徑。但是不能把這些媒介作為發泄不滿、誹謗他人,造謠生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出口。“言論自由”與責任是相伴而生的,離開責任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無論何種權利,都應在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礎上行駛,超越了這個邊界,權利便不再為權利,行為也就不再受到保護。而且名人言論在一定程度上有一種向心力,帶有一種無形的引導作用,如果一些名人權威性人物不能謹言慎行,過度的言論引發的后果可能比我們想象的要嚴重很多。
【啟示】
“吳虹飛事件”體現出的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度”的問題,誠然,她的言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輕微違法,也不足以導致她被拘留。但是看看“吳虹飛事件”發生時的社會環境和輿情生態,就在其不當言論發表前10小時,北京首都機場剛剛經歷爆炸案,此前幾天,朝陽大悅城發生惡性殺人案。可以說,此時警方和民眾的神經都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對可能危害社會秩序的言論采取必要措施并不難理解。但是,“吳虹飛事件”又充分表現了輿論影響的力量,警方撤銷原“刑事拘留”后改為“行政拘留”,“輕辦”吳虹飛,都表示了在關注公共輿論后,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擬定的言論自由的“度”幅度。
【對策】
第一, 從公民個人角度來講,言論自由應有度,在這個言論更加放開、更加自由表達的時代,人們可以有更多媒介行駛自己的權利,但是權利不可濫用,無論什么狀態下,都要保證自由的實現不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妨害正常的社會秩序。越過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會觸犯法律。
第二, 從司法角度來講,執法機關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應避免僅根據行為要件定罪,而忽視結果要件的傾向。否則,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執法機關應維護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間的利益平衡,不能顧此失彼;更不能出于公共安全的焦慮,以犧牲公民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代價去警示社會,損害法律公平。
第三, 作為有公眾影響力的人物,更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感,正確的引導他們的“鐵桿粉絲”,這也是對公眾的負責,對社會的負責行為,而不是“口不擇言”,引領一部分人也渾渾噩噩的因盲目圍觀而“口出狂言”。
第四, 其實,作為每一個公民而言,正確的辨識言論,避免言論過度,在履行言論自由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做到清醒理智的發表傳播言論,真正懂得“謠言猛于虎”和“謠言止于智者”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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