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輔導: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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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義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時間適用的效力。一般認為,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三個方面。
二、法的空間效力
1.全國性的法律的空間效力范圍。即國家主權及主權所及的范圍,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領域外的本國的船舶、航空器。
2.地區性的法律的空間效力范圍。即僅適用于全國領域內某一區域的法律的管轄空間。
如《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國香港的法律,只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效。
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間效力范圍。如中國刑法對發生在中國領域外的某些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的行為可以適用。
三、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僮苑晒贾掌鹕?
②由該法本身規定生效時間;
?、塾蓪iT決定規定某法的生效時間;
?、芤幎ǚ晒己鬂M足一定條件時生效。
【國考2005A-單選】
法律規范生效的時間,如無明文規定,依照慣例應該是( )
A.通過三個月后
B.批準之日
C.公布之日
D.公布三個月后
2.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
明示廢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廢止,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新法與舊法相抵觸時,適用新法使舊法事實上廢止,或者法自身規定的有效期屆滿、歷史任務完成等而自行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
又稱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頒布的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能否適用。如果適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即無溯及力。
一般情況下,各國通行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這也為我國通常情況下所采用但這一原則有例外,如我國刑法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新法原則上不適用于頒布以前發生的行為,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認為罪輕的,應適用新法。
【國考2008-單選】
我國對法律溯及力問題,實行的原則是( )
A.法在任何情況下均溯及既往
B.法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一般情況下均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D.法在一般情況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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