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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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類熱點――中國20年設6個國家級新區
(1)1992年10月11日,國務院批復,設立上海市浦東新區。
(2)2006年5月26日,《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批準濱海新區成為中國第二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3)2010年5月5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同意設立重慶兩江新區的批復》,批準設立重慶兩江新區。
(4)2011年6月30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舟山群島新區是首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國家級新區。
(5)2012年8月20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蘭州新區。蘭州新區位于蘭州北部秦王川盆地,地處蘭州、西寧、銀川三個省會城市共生帶的中間位置,是國家規劃建設的綜合交通樞紐,也是甘肅與國內、國際交流的重要窗口和門戶。
(6)2012年9月6日,國務院正式批復《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批準設立南沙新區,這是第六個國家級新區。南沙新區由目前的廣州市南沙區和番禺區的大崗、欖核、東涌三鎮劃歸組成,是國家“十二五規劃”中三個粵港澳合作平臺之一,另外兩個分別是深圳前海和珠海橫琴。
2、法律類熱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1)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2)非法證據排除:
①“非法證據”的范圍:修訂前僅限于“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修訂后為“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一律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規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排除”。
②啟動方式: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檢察院:調查核實;法院: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應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
③舉證責任: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3)證人出庭的保障
①出庭義務: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②特殊保護: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等,因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出庭作證可以采取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住宅的專門性保護等措施”。
③物質保障:修訂前無相關規定→修訂后為“履行作證義務支出的費用給予補助;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工資等福利待遇”。
(4)對辯護權的保障
①辯護時間提前:修訂前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修訂后為“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②法律援助適用范圍:修訂前為“可以:因經濟困難未能委托辯護人;應當:可能被判處死刑;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修訂后在應當適用法律援助的范圍中增加“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
③法律援助發起方式:修訂前為“法院指定”→修訂后為“經濟困難未能委托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④法律援助義務機關:修訂前為“法院”→修訂后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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