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謊稱"電死外星人"該不該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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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濱州李某發帖稱,他在黃河灘上用電網電死一個“外星人”,并在網上貼出多張栩栩如生的“外星人”的照片。李某向警方承認:“外星人”是橡膠、鐵絲做的。目前,李某因為虛構事實、擾亂正常社會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以小言大,本案又是有關言論權利邊界的案例。
一般而言,公權力能否處罰一個發表言論的公民,是以言論是否有“現實危險性”為界定標準。比如前陣子,民航飛機接連發生“詐彈”事件,肇事者出于惡作劇等原因,謊稱飛機上有炸彈,導致飛機緊急返航、乘客受驚、航空調度被擾亂,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恐慌以及物質損失。這種行為,理應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追究。
從報道判斷,李某被拘留的法律依據,應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這里的“散布謠言”,是與“謊報險情、疫情、警情”,以及投放虛假的爆炸物、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并列的行為,所以它不是指一般的“謠言”,而是必須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程度的謠言。
“外星人”謊言危害幾何呢?1938年10月30日晚,美國一個廣播劇模仿新聞現場報道的口吻,向聽眾播報“火星人正在入侵地球”,造成了巨大混亂。雖然李某的謊言,沒有造成那么大的損害,但對于科學意識不強的受眾而言,逼真的橡膠“外星人”是有欺騙性的,也形成了一定社會危害――雖然還沒有到像謊報火警那么嚴重的程度;此外,李某不僅在網上傳播謠言,還多次找警方“報警”,這種尋釁滋事、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也有必要受到處罰。
總之,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公民應該學會慎用。同樣,公權力懲罰公民言論,特別是處以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重罰,也當慎之又慎,只能針對具有“現實危險性”的言論,避免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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