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行政執法亟待資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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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線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底線之上,方是具體執法部門可尋找辦法、解決現實需要的求解空間
“合同工”、“臨時工”再次聚攏輿論目光。《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確定行政執法資格,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
廣東此舉并非首吃螃蟹。自2012年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河南、重慶、黑龍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臺過“禁止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的明文規定。廣東此次仍能引發輿論“激動”,蓋因現實與法理的錯位:臨聘工、合同工,仍是當下執法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屢見報端的暴力執法、野蠻執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臺當“擋箭牌”。最近陜西延安城管執法人員被指殘暴地“跳起來踩頭”,當地回應也稱“涉事人為臨時工”。
法理上早已喪失了正當性,現實中卻總能頑固生存,當然有現實的復雜性:能拿到桌面上說的是“正規編制少、工作量大,我們又有這樣那樣的新情況、新任務,不得已而為之”;拿不到桌面上說的則可能是,“臨聘人員”執法,比起正式職工來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揮,出了問題還可以斷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墻”。
可關鍵在于,我們不能容忍“小道理”隨便就擠走“大道理”,也不該容忍法理向現實無限度地遷就妥協。一波又一波的“臨時工”橫行執法,引發輿論強烈不滿,已嚴重沖刷了權力公信,成為法律威嚴之“傷”,必須著眼于全國范圍,正本清源,有一個“一攬子”解決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確臨時工執法的非正義、違法性。行政單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凡簽訂合同就是單位職工,“臨時聘用”顯然不能成為避責的擋箭牌,相反,追究起責任來甚至要“罪加一等”――為什么要聘用這么多臨時工?如此倚重臨時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團體性偷懶?
其次是對輔助人員的規模、權限、任務必須廓清邊界。即便有的領域暫時離不開臨聘人員,需要時間過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須限定得一目了然,絕對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權必有責,無責必無良,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邏輯。隨意將執法權授予臨聘人員,一旦闖禍被揪出來,執法單位必須被倒追責任。法律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用來規范權力運行的。行政執法隊伍,尤其要成為依法執法的典范。
短期來看,有些單位使用臨聘人員可能有這樣那樣的苦衷,但苦衷絕不是對法律置若罔聞的借口。苦衷之外,還有起碼的底線――無條件地遵守法律、確定性的執法授權、極高透明度的公眾監督,這些都是行政權運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狀況壓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底線之上,方是具體執法部門可尋找辦法、解決現實需要的求解空間。這是我們對待行政倫理的基本態度,也是樹立法治思維、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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