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軍轉干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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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醫療保險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費的單位繳納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軍隊轉業干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建立個人賬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余額并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并人其個人賬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養老、失業保險
《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第五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并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第十九條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并以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該規定中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該包括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但在實際生活中,自主擇業軍轉干部這一群體很少涉及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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