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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輔導:繼承法

更新時間:2013-05-10 13:06: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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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輔導:繼承法

 

  一、繼承與繼承權的概念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 特征:(1)繼承權是一種取得財產權的權利,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而言是一種財產權;(2)繼承權是以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權相聯系;(3)繼承權的主體職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更不能是國家,這些組織體只能作為受遺贈人;(4)有兩個階段,其一是相互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時繼承權處于期待權階段不能實現;當相互有近親屬關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遺產時繼承權轉變為既得權而得以實現。

  二、繼承權的喪失

  (一)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注意兩點內容:(1)無論是否既遂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2)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3)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2.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注意兩點:(1)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2)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 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三、繼承權的保護

  1. 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2. 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四、遺產的構成要件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產的構成要件:1.遺產必須是財產(包括消極財產即債務),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又包括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財產權利。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的財產。有些財產不具有可轉讓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若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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