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公務員申論熱點:房屋信息查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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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城市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范,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產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約束。由于此前“房叔”、“房嬸”等事件不斷曝光,使個人住房信息與反腐敗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住房信息的公開、查詢和聯網也越來越受關注。
公民房產信息
屬于個人隱私不能隨便查
正常情況下,我們都可以查詢哪些住房信息,又要怎樣查?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登記發證大廳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個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提供準確的房屋坐落地址,可以查詢本人所擁有的房產的各項信息。如果要查詢他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則必須提供雙方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另外,公檢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律師等通過一定程序,也可以查詢他人房產信息。
“正常情況下,除非你能進入住建委的信息系統,否則不可能查別人的房產信息。”這位工作人員說:“你有多少存款別人能查嗎?房產信息也一樣,屬于個人隱私。”
近日福建漳州、江蘇鹽城等地出臺的規定均提出,對房屋信息實行有條件查詢和限制查詢,嚴禁以姓名為條件查詢,只能以明確的坐落地址進行查詢。這些規定與北京、廣州等地目前實行的查詢規定基本一致。
實際上,當前全國各地基本都實行相似的住房信息查詢規定,即可以“以房查房”而不能“以人查房”,限于本人查詢,一般他人不能查詢,不過并非所有地方都出臺過關于房屋查詢的專門規定。
近年來,我國對住房信息查詢的相關條件在不斷規范。2006年住建部出臺《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曾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提出,將登記資料查詢、復制限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登記信息公開范圍有所縮小。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則規定,個人和單位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主要指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出示相關證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總體而言,信息查詢的范圍越來越小,限制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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