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問題解答:招錄政策


2013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問題解答:招錄政策
一、招錄政策
(一)畢業時間如何計算?1
(二)關于基層工作經歷的政策是什么?1
1.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1
2.證明及起算時間2
3.時間的計算4
(三)云南省縣級及縣級以下機關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記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報考有何要求?4
(四)何為近3年內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四個項目”人員?5
(五)何為非公務員及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6
(六)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可否報考?7
(七)學歷性質如何區分?7
(八)報名時多重學歷信息可否交叉使用?9
(九)雙學位人員是否可以使用任一學位的專業進行報考?10
(十)如何判定所學專業是否滿足崗位專業要求?10
(十一)本次考試各年齡段如何界定?11
(十二)生源地或戶籍的要求如何?12
(十三)共青團員的如何界定?12
(十四)何謂法檢系統的司法崗位?13
(十五)何謂法檢系統的人民警察崗位?13
(十六)何謂法檢系統非司法崗位及非司法警察崗位?13
(十七)報考法檢系統司法崗位還有什么要求?13
(十八)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報考?13
(十九)能否報考招錄單位公務員中與本人有回避關系的崗位?14
(二十)體能測評如何執行?14
(二十一)各類體檢標準如何執行?14
(二十二)公告或簡章內的各項限制條件如何理解?15
(二十三)筆試加分的證明材料有哪些?15
一、招錄政策
(一)畢業時間如何計算?
畢業時間以畢業證書的落款時間為準。
(二)關于基層工作經歷的政策是什么?
1.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
根據法律,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基層工作經歷指的是18歲及以后參加工作的經歷,此經歷與學歷條件無關。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視同為黨政機關),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特指在中國基層工作的經歷,在境外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均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
普通招生計劃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校期間參與的社會工作,屬于社會實踐,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職攻讀成人教育學歷的人員不受此條限制,其在職期間的讀書經歷不影響其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計算)。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近3年內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四個項目”(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其基層服務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按照國家的規定,未在村(社區)組織中工作的務農人員不屬于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但云南省為保障務農人員報考公務員的渠道暢通,規定具有兩年以上務農經歷的人員報考公務員時,其務農經歷可以算作基層工作經歷。
類似于務農人員,州(市)級及以上機關工勤人員在報考公務員時,其工勤人員身份的工作經歷也可以算作基層工作經歷。
2.證明及起算時間
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憑單位出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時間的“同意報考證明”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證明開具單位必須是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如:縣學校的教師,若其人事管理權在縣教育局,只有縣教育局開具的證明有效,學校開具的證明無效),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還需提供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證明。此類人員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當月起算。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憑服務地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當月起算。
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憑工作協議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月份起算。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憑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當月起算。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憑勞動合同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月份起算(對于普通高校畢業生而言,該勞動合同的起始月份應晚于畢業時間,在讀期間內的工作即使簽定過勞動合同,也只屬于社會實踐,不計為基層經歷時間)。注:本處所稱的“勞動合同”指的是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合法勞動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有: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只要具備上述9項條款的勞動合同,即可視為合法勞動合同,不必經過勞動部門認證,不必按照勞動部門的合同樣本格式設計(即:具備以上9項條款的勞動合同,即使是手寫的,也予認可。以上9項條款有時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里分開表述,如保險有單獨的保險單,也予以認可)。雖不完全具備上述9項條款但經過勞動部門認證的勞動合同,視為合法勞動合同。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憑營業執照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月份起算。
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勞動服務站(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材料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月份起算。
村(社區)干部憑鄉鎮(街道)黨委或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或報到當月起算。
在村(社區)組織中任職的人員,憑鄉鎮(街道)黨委或政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報考要求基層工作經歷的崗位。
務農兩年以上人員,憑村委會開具注明務農起止時間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務農經歷。
州(市)級及以上機關工勤人員,憑所在單位出具注明工作起止時間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工作經歷。
3.時間的計算
基層工作時間的計算精確到月,自基層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層工作結束月,每滿12個月累加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個整月計算)。多段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可以累加計算。
若崗位對基層工作經歷年限有要求,則截止報名起始月必須滿足年限要求。
(三)云南省縣級及縣級以下機關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記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報考有何要求?
在云南省縣級及縣級以下機關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記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報考時,要求機關公務員工作經歷(包括試用期)不能中斷(起算時間和計算方式請參看“關于基層工作經歷的政策是什么?”部分)。上述的縣級及以下機關指的是所在單位為縣級或縣以下黨委及政府管理的機關、縣級地稅局、省屬各監獄及勞教所(如:縣農業局,屬縣級部門;而州農業局,雖然本身的行政級別是縣處級,但是州農業局為州政府管理的機關,不屬縣級機關,故在“州農業局”這一法人主體內的各內設機構或其所轄的參公管理單位,不屬于本次招錄所述的縣級及以下機關的范圍)。
此類人員報考,資格復審時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和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證明。
(四)何為近3年內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四個項目”人員?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統稱為服務基層“四個項目”人員(其中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是指按團中央或團省委下達的計劃派遣、并持有團中央或團省委簽章的服務證的人員,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員不屬此列)。
這四類人員的服務期各有不同,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人員(即“大學生村官”)的服務期為3年,但按云南省的地方政策規定,我省大學生村官服務滿2年即可享受服務期滿的優惠政策,所以在云南省服務滿2年且仍在聘的大學生村官也可視為服務期滿;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的服務期為3年;三支一扶人員的服務期為2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即“西部志愿者”)的服務期有1年也有2年,根據中央關于統籌四類人員的政策規定,對西部志愿者,無論屬于中央計劃還是省內計劃人員,統一執行2年的服務期,滿1年服務期的西部志愿者在本次考試中視為未滿服務期。
服務期的計算精確到月。近3年內服務期滿是指單項服務基層項目的服務期(含續聘期)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間屆滿,超出此范圍不能算作“近3年內服務期滿”。
“考核合格”要求在服務期內的歷年考核均為合格。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人員報考定向服務基層“四個項目”崗位的,資格復審時需提供由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云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報考定向服務基層“四個項目”崗位的,資格復審時需提供《云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聘用合同書》。
云南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人員報考定向服務基層“四個項目”崗位的,資格復審時需提供《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在云南省服務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報考定向服務基層“四個項目”崗位的,資格復審時需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發放的《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除服務證或聘用證外,聘用主管單位開具的同意報考證明(須包含服務期及考核結果的說明),也可視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五)何為非公務員及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審批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此類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非公務員及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即: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六)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可否報考?
除了在云南省縣級及縣級以下機關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記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外,其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不可以報考。
(七)學歷性質如何區分?
國民教育學歷,指國家承認的學歷。包括初等教育(小學)、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學)學歷。
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三種: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普通招生計劃高等教育學歷)、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這三類學歷證書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獨立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含設在成人高等學校、軍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現代遠程教育的機構)、成人高等學校(即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民辦學歷高校發給其所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的畢業生,以及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從1993年起,國家開始統一印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從2001年開始,我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實行電子注冊制度,并委托全國高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歷電子注冊,2001年以后的學歷證書可以在中心注冊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上查詢,在該網能查到的學歷即為國民教育學歷。其他凡與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格式不符,如各級各類黨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各級各類軍校未經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面向地方學員頒發的學歷、未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遠程教育學歷、各類學校頒發的“專業證書”、“學業證書”、“結業證書”和不具備高等教育資格的各類單位頒發的“相當于大專畢業”的證書等均不屬于國民教育序列畢業證書。
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是國民教育畢業生中的一種。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學)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畢業生簡稱普通高校畢業生,最典型的特征是畢業證上注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字樣。
普通高中及中專畢業生,屬于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職業高中、職業中專等大專以下學歷,未納入普通高中及中專的招生計劃,不屬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
軍隊院校招收的地方學員,如未經中央軍委和教育部認定的,其學歷不予承認;雖經中央軍委和教育部認定,但沒有教育主管部門開具派遣證的,其學歷視為國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學歷,但不屬“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
通過國內網絡教育獲得的學歷,是否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須有教育主管部門的證明,若資格復審時沒有相關證明的,不能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
留學人員須在資格復審前取得各省(區)省一級教育部門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根據云南省教育廳的規定,經過教育部門學歷認證的留學人員,可以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留學人員在云南省的學歷認證地點為:云南省留學服務中心。
根據2008年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黨校學歷不屬國民教育學歷。持黨校學歷的人員可報考“學歷性質要求”為“不限”的崗位。
(八)報名時多重學歷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不可以。由于學歷證書上明確標識了畢業院校、專業、畢業時間、學歷性質等內容,資格復審階段審核單位將對與學歷有關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驗,所以報考人員在報名時,對于“畢業院校”、“畢業時間”、“學歷”、“學歷性質”、“學位”、“所填學歷、學位是否為在職獲得”、“所學專業”的填寫必須保持前后一致。
(九)雙學位人員是否可以使用任一學位的專業進行報考?
只要持有兩個學士學位(含“輔修”的學位),都是雙學士學位。但因崗位要求的專業是對學歷證書所述專業的要求,故雙學位人員報考時只能對應畢業證書所寫具體專業名稱進行報考。即:如果畢業證書上注明了兩個專業,報考人員可以任選一個專業報考。
(十)如何判定所學專業是否滿足崗位專業要求?
招考崗位對專業的要求,以及報名系統中對專業的設定均參照《云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專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專業指導目錄)設置。
專業指導目錄分為三個層次,其相互關系為:“一級目錄”包含“二級目錄”,“二級目錄”下設具體專業。
崗位對一級目錄、二級目錄的要求可設置三組,報考人員只需滿足其中一組即可。如果崗位只限制了“一級目錄”,則此“一級目錄”下的所有“二級目錄”所包含的專業都符合崗位要求;如果崗位除了“一級目錄”限制外,還限制了“二級目錄”,則只有該“二級目錄”下的專業才符合崗位要求;如果崗位在“一級目錄”、“二級目錄”、“具體專業”均有限制,則只有該具體專業才符合崗位要求。
報考人員在選擇崗位時,應首先在專業指導目錄中查找所學專業(按照畢業證上的專業名稱查找。若畢業證上的專業名稱包含專業方向的說明,不能將專業方向作為所學專業,只能將括號前的部分作為所學專業;若所學專業與專業指導目錄中專業僅有“和”、“與”、“及”、“及其”等連接詞的不同,或者僅有1個“學”字的差別的,可視為同一專業;公安專業中的“偵察”與“偵查”,視為相同)的所屬,依此判定所學專業是否滿足崗位要求。若所學專業在專業指導目錄中同時從屬于不同的目錄,可以以任意一種從屬報名;若所學專業未在專業指導目錄中,建議先咨詢報名資格審核單位,若滿足要求,報名時“所學專業”欄選擇“其他…”,并在隨后“未納入目錄的專業名稱或與報考崗位相關的執(職)業資格名稱”欄填寫自己的所學專業,提交審核單位進行人工審核。
若所學專業不符合崗位的專業需求,但具有崗位要求專業的相關從業(執業、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報考。此類人員在報名時“所學專業”欄選擇“其他…”,并在隨后“未納入目錄的專業名稱或與報考崗位相關的執(職)業資格名稱”欄填寫與崗位所需專業有關的有權部門頒發的相關從業、執業或職業資格證書名稱,由審核單位做人工審核。
(十一)本次考試各年齡段如何界定?
18至25歲:出生日期在1987年3月7日至1995年3月6日之間;
18至28歲:出生日期在1984年3月7日至1995年3月6日之間;
18至30歲:出生日期在1982年3月7日至1995年3月6日之間;
18至35歲:出生日期在1977年3月7日至1995年3月6日之間;
18至40歲:出生日期在1972年3月7日至1995年3月6日之間。
(十二)生源地或戶籍的要求如何?
生源地是指學生來源所在地。報考人員根據生源地或戶籍的所屬地判定是否滿足此項限制。生源地和戶籍只需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
戶口發生遷移的人員是否屬符合此項要求,請詢報考崗位所在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
(十三)共青團員的如何界定?
《共青團章程》第一條規定: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后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周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即:未在團組織(含基層團組織)中擔任職務,已年滿二十八周歲(參看關于年齡的政策)的人員,不再屬于共青團員。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十八歲以上人員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在18-28周歲的年齡段內,有可能既是共產黨員,又是共青團員。如果崗位要求共青團員,報名時選擇“共青團員”方能通過審核。
(十四)何謂法檢系統的司法崗位?
法檢系統的司法崗位指的是能夠按法官、檢察官或書記員序列晉升的崗位。
(十五)何謂法檢系統的人民警察崗位?
法檢系統司法警察崗位招收的人員屬人民警察序列,司法警察執行送達法律文書,提押嫌疑人以及強制執行等司法輔助行為。司法警察崗位的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十六)何謂法檢系統非司法崗位及非司法警察崗位?
這些崗位的人員從事法檢系統內部的一些如辦公行政、技術支持等普通辦公行為,沒有案件審理權。這些崗位的人員如在工作以后要轉入案件審理崗位,必須經過國家司法考試。
(十七)報考法檢系統司法崗位還有什么要求?
針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報考司法工作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胎記和疤痕,無色盲、無斜視、無人工晶體眼、無口吃、無肢體缺陷等。
(十八)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報考?
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如定向或委培單位為機關單位,則不能報考。
對于政法體制改革定向招錄的學員(含擬錄取人員)及政法系統定向培養的在讀少數民族學員(含擬錄取人員),不能報考。
(十九)能否報考招錄單位公務員中與本人有回避關系的崗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如果報考人員考上這類崗位,將立即構成需要回避的情形,屬于公告中所稱的“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將不得參與報名。
類似地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如未在公告中列舉,也一樣不能參與報名。
(二十)體能測評如何執行?
報考公安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檢系統司法警察崗位的考生需進行體能測評,其它崗位無需進行。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文件執行。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與公安部的有關答復意見,“在體能測評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兩個項目的測評次數均為1次,縱跳摸高的測評次數不超過3次”。
(二十一)各類體檢標準如何執行?
一般崗位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公安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安監等部門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該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監獄、勞教系統所有崗位均為人民警察崗位,適用特殊體檢標準里視力要求“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的條款。
(二十二)公告或簡章內的各項限制條件如何理解?
公告或計劃內的各項限制條件,是只招滿足所限條款的人員,即:“限制在……范圍內招錄的意思”。
(二十三)筆試加分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烈士子女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用于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
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崗位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或縣級及以上公安部門認定并頒發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及戶口證明(用于證明與因公犧牲人員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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