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備考:公務員行政處分
更新時間:2013-02-20 0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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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
1、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及種類
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適用行政紀律一律平等;行政處分的輕重與國家公務員違紀行為應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懲前斃后,治病救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根據違紀行為的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參照本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區別對待:對于違反行政紀律情節較輕,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大過、降級;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任現職的,給予撤職;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在政府任國家公務員的,給予開除。
2、公務員處分的權限
(1)給予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批準。
(2)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的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大罷免或人大常委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
(3)給予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4)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報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國家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常委員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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